0921通知(固废处 餐厨垃圾 技术条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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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技术条件(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餐厨垃圾就地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DB11/T170-2002 生活有机垃圾微生物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DB11/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餐厨垃圾 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4 技术要求 4.1设计与制造 4.1.1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和通风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 4.1.2所用菌种应当经过具备微生物检验资质的国家级检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菌种分类鉴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药性试验、遗传稳定性试验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进口菌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具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入境文书。 4.1.5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有手动控制装 置。 4.1.6罐体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具备防腐耐磨等性能,并满足设备使用寿命要求,罐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设备应有机械辅助出料功能。 4.1.7整机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痕、划痕及毛刺、无尖锐棱角等。 4.1.8处理设备使用寿命≥90000小时。 4.1.9设备机仓容量应大于等于标准容量,标准容量计算方法见公式⑴。 标准容量=设备处理量×2.4——公式⑴ 其中:标准容量单位:L; 设备处理量单位:Kg/d。 4.2环保指标 4.2.1噪音应符合CJ/T227的规定,距设备1米处整机噪音≤75db(A),实际应用中应符合GB12348规定。 4.2.2气体排放物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具体指标符合表1规定,排气筒高度≥15米,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排气筒高度<15米,排气筒臭气浓度≤100。 表1 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指标 控制项目 氨 mg/m3 硫化氢 mg/m3 氮氧化物 mg/m3 二氧化硫 mg/m3 颗粒物 mg/m3 指 标 ≤1.0 ≤0.03 ≤0.12 ≤0.4 ≤1.0 4.2.3 污水排放 污水应排放至市政管线或化粪池,对于排放至化粪池的废水不做要求。排放至市政管线污水应符合DB11/307规定,具体指标符合表2规定。 表2 处理设备污水排放指标 控制项目 pH 悬浮物 mg/l 动植物油 mg/l BOD5 mg/l CODcr mg/l 指 标 6.0~9.0 ≤400 ≤100 ≤300 ≤500 4.2.4 产出物应符合GB20287-2006、NY884和NY/T798的相关规定,具体指标符合表3规定。 表3 产出物排放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蛔虫卵死亡率 ≥95% 2 粪大肠菌群数 ≤100个/g(mL) 3 水分 ≤30% 4 酸碱度 PH 5.5~8.5 重金属指标 控制项目 As (以As计,mg/kg) Cd (以Cd计,mg/kg) Pb (以Pb计,mg/kg) Cr (以Cr计,mg/kg) Hg (以Hg计,mg/kg) 指 标 ≤75 ≤10 ≤100 ≤150 ≤5 4.3性能与参数 4.3.1设备应能处理杂物含量≤10%的餐厨垃圾。 4.3.2设备餐厨垃圾减量率≥60%(湿基),或资源化率≥60%(湿基),两者满足一项即可。 4.3.3 设备工作环境温度为-10℃~40℃,在环境温度≥15℃时,电加热型设备每处理1kg物料(湿基)的耗电量应小于等于0.25 kWh,气加热型设备每处理1kg物料(湿基)的耗天然气量应小于等于0.1m3(含电能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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