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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的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doc
改变中国的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 讨论4卫生立法参与主体:“跨界”、多元化成为共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杨杰――卫生立法,应跳出单部门局限 卫生立法转移到全国人大有助于跳出部门利益的局限。卫生立法不仅仅是卫生一个部门的问题,还涉及到全社会很多领域的问题,不能根据一个部门的利益来推进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目前还有很多争论,例如是叫“卫生基本法”还是“国民健康促进法”?如果是叫基本法,对医疗卫生工作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很多方面争论很大,涉及的敏感问题非常多,短期内很难统一思想,特别在卫生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争论,会影响立法进程。现在还有叫“国民健康促进法”的提法,完全是走行政法的路径,规避一些敏感性问题,可以使法律尽快出台,制定出来后,即便位阶低,但制定出来就比没有法律要强。“健康中国2020”这个规划的内容很丰富,参考了很多国外立法,但线条较粗,原则性的东西较多。希望能够对国外的有关立法和执法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内卫生立法提供借鉴。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刘继同――社会参与是卫生立法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对立法工作做了部署。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立法的公众参与、各界参与也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近几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数部法律都吸引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在卫生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发出学界的声音,把它变成公共政策议题、社会政策议题,让社会各界通过各种形式尽量参与到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当中。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邓勇――多方参与卫生立法,规避专业局限和利益保护 这个法需要承接宪法有关条文、体现医改成果。医改应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展开,现在的立法和改革都是碎片化的、无序的,一些改革措施的推行需仰赖人的因素。立法还存在部门立法问题,如《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制定就涉及很多部门,而不能由一个部门来立法,需要社会参与、各个职能部门共同思考,切实形成有效合作、专业分工的立法机制,还必须有专家学者的参与,防止部门的专业局限性和自我利益保护。 现在立法多如牛毛,卫生基本立法如果要在如此庞大的体系中提取公因式,制定通则性质的法律,难度很大。现行卫生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差,缺乏足够的内在联系,提取难度也较大。立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明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范围;二是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投入和保障的责任;三是构建公平、高效、可及的卫生服务体系;四是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能定位;五是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涵盖的内容,提高卫生治理的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另外,现在各方对立法的目标认识不一,全国人大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有的学者认为制定“基础性卫生法”,“国民健康法”“公民健康促进法”,名称不统一,导向也不明确。究竟是以公民的健康为导向,还是以国家的卫生建设为导向,有待明确。对于这个重要的命题,学界也应展开讨论。总之,通过卫生基本法的制定,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功能,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通过基本法的制定实现科学管理原则与方法,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个高效的运行机制,同时为卫生执法和司法提供基本的准则。 讨论5立法框架和内容:如何有效分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宋大平――卫生立法内容框架确定,要比照医改架构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承担了该委法制司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重大问题立法构建研究的项目。我们研究认为,应将分配正义作为立法的理念,并对卫生发展改革的主体做了归类,研究这些主体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前法学界关注更多的是患者权利,现在我们则关注参加了医保的全民。我们按照与医疗卫生服务的关系,将医疗卫生参与主体划分为政府、参与的行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机构等组织者,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等提供者,全民、参保人、患者、特殊人群等使用者,以及媒体、专家、慈善机构等旁观者,并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做了配置。 在立法定位方面,既然叫基本医疗卫生法,我们就按照医改的走向和架构将法律的内容框架确立下来,分了四个维度:第一个是筹资;第二个是筹到钱后购买服务,从医务人员个人层面、机构层面、体系层面进行引导;筹资和服务提供是在国内医药市场的环境下开展的,所以要考虑的第三个维度是医药市场,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准入,一个是交易。在准入方面,研究医务人员、产品、机构怎样准入;在交易方面,市场机制天然有不正当竞争的倾向,需要规定政府责任、制止不正当竞争;第四个维度是卫生治理,立法要在行政的层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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