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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非法拦截电子通信相关犯罪
问题2——非法拦截电子通信相关犯罪
解释. 本项针对的是定罪未经授权拦截(例如窃听、监听、偷听)电子通信(例如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文件传输)的实体法。设定本项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已经存在的处罚非法或未经授权“拦截”通信行为的法律与防止“有线拦截”和电话通信拦截犯罪的法律是否类似。
成员国 法律名称 条款 处罚 状态 澳大利亚 1979年电信(拦截)法案
(.au) 第105节规定拦截通过电信系统进行的通讯行为视为犯罪。
2年监禁 已生效 中国台北 刑法 第359条:不正当获得、删除或改变他人计算机或相关设备的电磁记录而造成对公众或他人损失的将被判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留或最最20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留或最最20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已生效 中国香港 犯罪条例 (.hk/home.htm - 转到第200章)
(1) 在本部中,“财产”指─
(b) 计算机内或计算机储存媒体内的任何程序或数据,不论该程序或数据是否属实体性质的财产。
(1A) 在本部中,“摧毁或损坏财产”就计算机而言,包括误用计算机。在本款中,“误用计算机”指─
(a) 导致计算机并非如其拥有人或其拥有人代表对其所设定的运作方式运作,即使如此误用不会令该计算机的操作、该计算机内的程序或该计算机内的数据的可靠性减损亦然;
(b) 更改或删抹计算机内或计算机储存媒体内的程序或数据;
(c) 在计算机或计算机储存媒体所收纳的内容上增加程序或数据,而造成导致(a)、(b)或(c)段所提述的任何类别误用情形的任何作为,须视为导致该项误用情形的作为。
(2) 就本部而言,财产须视为属于─
(a) 保管或控制它的人;
(b) 对它有任何所有人权利或权益(并非只由转让权益协议或授予权益协议产生的衡平法权益)的人;或
(c) 在其上有一项押记的人。
(3)凡财产受到信托的规限,则该财产所属于的人,须视为包括有权利强制执行该信托的人。
(4)单一法团的财产,即使法团的职位悬空,亦须视为属于该法团所有。
第60节
(1)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2)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于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会被摧毁或损坏;及
(b) 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即属犯罪。
(3)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本条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
第200章,第161节,以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进入计算机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计算机─
(a) 意图犯罪(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b) 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c) 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或
(d)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获益”及“损失”的适用范围须解释作不单扩及金钱或其它财产上的获益或损失,亦扩及属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该等获益或损失;而且─
(a) “获益”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获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获益;及
(b) “损失”包括没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损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损失。 最高10年监禁
最高5年监禁 已生效
已生效
日本 电报电信法案
无线电通信法
(http://www.soumu.go.jp/joho_tsusin/eng/index.html)
电信事务法案
(http://www.soumu.go.jp/joho_tsusin/eng/index.html)
第9条 保护电报电信的隐私
电报电信的隐私(除了电信事务法律中第4条第1款或第90条第2款中提及的通讯)不能够被侵犯。
ed.
第59条.
除非是由法律指定,任何人不得窃取,泄漏或者利用为任何特定的个人进行的无线电通信的存在或内容(除了电信事务法案的第4条第(1)款或第90条第(2)款中规定的通讯,同样适用于第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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