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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的界定.pdf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JOURNAL OF Z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No.3.2004
(总第52期) (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52
期待权的界定
胡玉浪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福建福州 350003)
[摘 要] 目前我国已具备开展期待权问题研究的现实背景,在对权利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的基
础上,通过对期待权概念进行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衡量,从而对期待权概念做出界定。
[关键词] 期待权;法律概念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8x(2004)03—40—O6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概念能像期待权一样预示着进入了法学的奇妙世界,学问也就由此开始了。”这是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Wolfgang kuiger教授所说的话。
期待权(德文Anwartschaftsrecht)词,由德国学说、判例创设,但未为《德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第
一 次草案第132条规定: “附条件之权利及附条件之义务,得适用于未附条件权利或未附条件义务之规定继承
之。”但德国民法第二次委员会认为: “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之期待权构成一种财产价值,与其它财产同,得移
转于继承人,就此特设明文,实无必要。”基此认识,立法者遂将该条删除。至此, 《德国民法典》及其它民
事法规终未出现“期待权”一词。但立法的欠缺却为期待权的研究和争论提供了充分空间和充足动力,百余年
来, “有关期待权之判决,数以百计,学者之论著,更是汗牛充栋。”【I1德国学者Bauer教授为此曾言: “在
民法学上,未曾有一问题,若所有权买卖买受人期待权,如此受重视,如此深入被研究者。”然而,由于学者
研究期待权的思维坐标的差异,在众说纷纭之中,若干问题仍无定论,其中, “争论最大的首推期待权的概念
界定。几乎每一个研究期待权的学者都有自己的见解。”[21由于概念的分歧将直接关系到期待权的类型化和性
质认定、法律保护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对期待权概念予以澄清,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也有志于对期
待权概念做初步探讨。
一 、 关于期待权概念研究的意义
关于期待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Wolfgang Kruger教授曾经指出: “在所有法律人学习过程中所必须
面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当中,唯有期待权,令人惊诧地散发出一种奇特魅力,很久以来它便是经常挂在
学生嘴边的一个词,并且用来解决一些案件。”【3 这一表述提示了期待权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我
国在注释法学传统的影响之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出现 “期待权”一词,因此,长期以来期待权问题未
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即使是 “法律人”也只是在学习民事权利分类时,才知道有 “期待权”的存
在。一般教科书对期待权的描述模式是,民事权利 “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
待权。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具备现实性之权利,属于既得权。一般的权利属之。反之,尚未全部具
备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称为期待权。如……”¨1这种介绍并没有深入期待权的本
质,如什么是期待权,具备什么条件才足以构成期待权,期待权如何保护等。然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
期待权据以依托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及从学说历史的发展规律考察,我国“期待权问题成为民法学界
(收稿日期】20o4一O1—11
(作者简介】胡玉浪(1971一 ),男,福建省尤溪县人,福建农林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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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浪:期待权的界定 第3期
热点,当是一时间问题”。I2I当前推动期待权研究的理由主要有:
1、权利研究细密化的要求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化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I (德国著名法学家v.TuIlr语)。“权利
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
“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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