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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的民法解构.pdf

权利客体的民法解构 ◎李 杨 ,熊 莹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63) [关键词]客体;拉伦茨;双重构造;处分客体 [摘 要]客体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是我国民法学界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权利客体 形式说”的民法通说存在对权利客体一古脑儿的 “平面化”扭 曲。按照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理论,权利客体是一种双重构造体 系,我国在承袭拉氏学说的基础上应对客体构造体系进行整合并加以进一步研究。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9—1912(2010)02—0063—05 OntheTheoreticalPlightofObjectofRightinCivilLaw LIYang,XIONG Ying (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330063,China) Keywords:object;Larenz;double—levelstructure;fightofobjectofact Abstract:Objectisoneofmostimportantingredientsforlegalrelationship,whichwasdisputedin1980s.Todaythecommonviewof objectoffightincivillawisnotcorrectinlistingtypesofitwithoutstereoscopichtinking.AccordingtothehteoryofLarenz,aGerman jurisprudentialscholar,objectoffightincivillawhasadouble—levelstructure.WeshouldinheritthetheoryofLarenzforobjectof fightandmakefurthereffortstostudyobjectoffightincivillaw. 客体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按法理 开始饱受批评 。而在另一重要部门法——民法的 学通说,客体乃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所共同指 理论界,从表面上看,权利客体问题似 已形成通 向的对象。 “客体”与 “对象”、“标的”乃至 “标的 说②,但事实上,民法理论界对权利客体的理解并未 物”一直存在普遍的混用现象,但客体究竟所指为 像对引入的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体系一样缜密。因 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在我国刑法学界,客体 此,进一步梳理民法权利客体的相关理论,厘清权利 问题尤为突出,“犯罪客体”与 “犯罪对象”之争延续 客体的体系结构,对于认识整个民法体系大厦是大 至今仍未有定论,随着一批学者提倡对刑法知识的 有裨益的。 去苏联化,包括犯罪客体在 内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收稿 日期]2010—02—20 [修回日期]2010—03—13 [作者简介]李 杨(1979一),男,江西九江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法。 ①有学者认为,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具有对犯罪的分析功 能,即在已认定犯罪的前提下,对这一犯罪的结构进行分析。进一步讲,这一犯罪构成体系是在犯罪成立这一逻辑前提下对犯罪结构进行分 析的理论,实为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推导方式,不符合刑法无罪推定的内在精神。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15. ②本文笔者采纳通说,即在民法中谈 “客体”指代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权利客体”。 olo~6,q 64 第2 12卷 第2期 权利客体的民法解构 直接调整物、行为和利益,而是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 一 、 我国民法客体理论纷争的历史回溯 系,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法律以法律关系为媒介 作为法律关系要素之一的客体,早在上世纪80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把客体看成商品关系的物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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