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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刑法理论体系概要.pdf
· 国外法学· 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日本环境刑法理论体系概要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摘要:日本学界受德国环境刑法理论和相关刑法学说的影响,在环境刑法理论,特别是环境
犯罪侵犯的法益问题上,产生了各种理论观点和学说,大有在环境问题中发挥环境刑法作用的倾
向。本文重点论述环境刑法的概念、分类以及其应保护的法律利益,并界定环境刑法的概念。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刑法分类;环境刑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l2(2004)06—0156--04
近年来,日本受德国环境刑法立法以及相关学说的影响,环境刑法理论已经出现,并成了人
们议论和关注的对象。本文重点介绍日本环境刑法的理论体系,以期对我国今后如何制定法律、
法规处理和惩治环境污染问题,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
、 环境刑法的概念
环境刑法的用语起源于德语Umweltstrafrecht。1980年德国刑法新增了环境犯罪。德国于1988
年再次修改刑法时,环境刑法传到了日本。而德国在刑法中增加环境犯罪的内容,受1979年第12
届国际刑法学会大会和1977年欧洲评议会决议的影响。
一 般来说,环境刑法可分为广义的环境刑法和狭义的环境刑法两大类。而广义的环境刑法又
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环境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其中在广义的环境刑法中主要是指公
害刑法。通常可把环境刑法中除了公害刑法以外的部分称为狭义的环境刑法。下面重点对广义的
环境刑法作讨论。
(一)广义的环境刑法
1.形式意义上的环境刑法。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本法中,“公害”(公害是
指对多数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具有危害的环境污染)是指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伴随产业活动及其
他活动所产生的涉及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音、振动、地面沉降(为挖掘矿
物而对土地进行切挖引起的沉降除外)以及恶臭,由此对人类健康或生活环境(包括对人的生活
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和动植物及其生育环境)产生的侵害(损害)。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把形式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界定为:“在保护环境的法律、条例中所规
定的处罚规则的全体”。其中可将防止对人类健康或生活环境产生侵害的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
处罚规则的总体,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害刑法。这种公害刑法就被包含到形式意义上的环境刑法
作者简介: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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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
2.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从犯罪论的观点出发,根本性的、实质性的环境刑法是指侵害本
来应该需要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加以处罚的法律。关于侵害什么样的法益,才能成为实质性的环境
犯罪(环境刑法)。我们将在下面第三部分作详细论述。
(二)广义的环境刑法中的下位概念——公害刑法
1.形式意义上的公害刑法。在这里“公害”的概念由3个要素组成:(1)对保护环境所构成的
障碍;(2)伴随产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在相当范围内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音、
振动、地面沉降、恶臭;(3)对人类健康、生活环境(包括对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和动植物及
其生育环境)产生侵害。而为防止或消除这些公害的限制性基本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1968
年)、《水质污浊防治法》(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年)、《噪音限制法》(1968
年)、《振动限制法》(1976年)、《工业用水法》(1956年)、《限制提取用于建筑物的地下水法律》
(1962年)、《恶臭防止法》(1971年)等,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与这些法律相关的法令。但是,在已制
定的一系列公害法中,大多数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在形式上违反了防止或消除公害的限制性规定,
实践中并未把侵害具体的利益作为这些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因此,形式意义上的公害刑法与是
否侵害实质性的利益(法益)无关,我们可将形式意义上的公害刑法定义为一系列公害法上规定
为犯罪的行为和相关刑罚处罚规则的总体。
2.实质意义上的公害刑法。所谓违法行为可解释为:只要这种行为不侵害人类的实质性的、
具体的利益或不发生这些损害威胁时,就不具备犯罪的资格。根据这种观点,就不能把由上述3
个要素形成的违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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