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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之民法价值判断评析.pdf

第 32卷第 1期 萍乡学院学报 2015年 2月 Vb1.32 NO.1 JournalofPingxiangUniversity Feb.2015 善意取得 与物权 行为抽 象性原则 之 民法价值 判 断评析 陈艳玲 ,周金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 萍乡 337000) 摘 要:王轶先生在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一文中提出了两项 实体性论证规则: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 ,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笔者就这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进行了分析和评判,并顺用这两项规则对善 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制度进行了实体性论证分析 ,从另一方面得出了不同于王轶先生的民法价值判断 :物权抽象性 原则优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实体性论证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抽象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i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49(2015)01.0033.04 一 、 关于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的评析 并加以肯定。这两个实体性论证规则从形式上借用了数 罗尔斯曾经说过:“当人们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 学上关于充分必要条件式的论证手段,在论证过程中还 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 采用了类似于反证法的论证模式,这种方法,从一定意 式。我们应当认识到,冲突愈深,抽象化的层次就愈高; 义上讲,是一种数理分析法。他从数理角度 ,运用数理 我们必须通过提升抽象化的层次,来获得一种对于冲突 化的结构思维抽象出了一种达致民法最低限度价值共 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认识。”王轶先生正是利用此种智 识的论证规则和形式。 慧,以中国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前提,抽象 在王轶先生的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l生论证规 出了价值判断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没有足够充 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一文中,他对 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 上述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进行了精细的论证,举 出了相 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 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 应的例子并运用这两项实证规则进行了较深入细致的 制民事主体的自由。王轶先生认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 分析进而达成了基本的价值判断。王轶先生提出了实证 判断问题,惟有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 规则的要求—— “足够充分且正当”,那何谓足够充分 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 且正当的理由?对此,王轶先生做出了解答,所谓的足 方可达致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就 够充分且正当就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提出的理 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形成价值共识。王轶先生的这种论 由需兼具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实质正当 证方法和论证规则,笔者认为换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 性的体现 自然是论证者要提出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要 在一般I青况下,我们应该坚持以强式意义的平等对待为 求的能为公众所明白并予以接受的理由。然而,在多元 原则,以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为例外;在一般隋况下, 化的社会背景下,很多问题涉及的面广且层次多,社会 我们应该坚持私法自治。关于这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公众的需求亦具有多元化,所以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极为 其思维方法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灵活运用了数学的抽 复杂,在讨论问题时,站在任何一立场的专家学者们都 象结构思维法将 一“般隋况”换为了 “没有足够充分且 有可能提出符合实质正当性的理由,因此,其价值判断 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关于其实效如何笔者暂不作评价, 的结果不可能单一化。关于形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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