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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pdf
第22卷第1期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5年2月
V0I.22.No.1 Journal ofPanzhihua Universi Jan.2 0 0 5
· 政治法律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
— — 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杨 敏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系,四川攀枝花617000)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对其研究对编撰民法典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本
文就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明确这两种物的含义,然后具体分析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可
以适用。
关键词 善意取得;盗赃物;遗失物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物权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追溯力加以限制的日尔曼法理。物权具有追
及力即在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它的目的在于保
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全然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顾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则为该项制度之所不取。因此,在权衡善意
第三人和所有人的利益、财产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基础上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日尔曼的“以手护手”原则被认为是该项
制度的肇端。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让给第三
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oil]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高度发展,
交易活动的日趋活跃,善意取得制度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更加重大的影响,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
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对维护市场经济的动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顺应这一发展,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已经确立了本项制度。该草案第99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法律不禁止或者不限制转让;(5)转让
合同不属无效或者被撤消。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款规定。
盗赃物、遗失物属于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动产,它们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随着现代
社会中不可替代的社会物质财产在范围上越来越少,人们对财产的保护早已不再拘泥于实物形态的完全与回复。相反对物
权价值的补偿则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方式,此谓物权的价值化趋势。那么,盗赃物、遗失物究竟是适用善意取得,还是采用西
方的无偿回复,或者不适用善意取得呢?于是,本文就这两种特殊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研究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善意取
得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实践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一 、 盗赃物、遗失物的含义
所谓盗赃,指抢夺、强盗或窃盗之赃物,但诈欺罪或侵占罪之标的物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赃物不仅包括盗窃物,还包括
因被抢夺、侵占等犯罪手段所取得的物。我们把它们分为二类:一类是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赃物,如毒品、枪
支等;另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赃物。L3
遗失物一般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的物。根据《德国民法典)935条规定,包括:①占有人于不
属于其监督内之公路或其他场所失落的一切之动产或因其他自然之事故丧失占有之动产;②由饲养场所逃失之家畜,逸出于
平常往返之地,占有人放弃其追索者。但野生动物脱离占有人之占有,回复其自然状态,则成为无主物;③精神病人或未满7
岁之未成年人抛弃占有之动产,等于遗失物;④占有机关遗弃其持有物;⑤漂流物或沉没物。【4
二、各国对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按照近代民法理论,根据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由非所有人占有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
物。以此标准来看,盗赃物和遗失物均属于占有脱离物。而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占有委托物,因此有人主张盗赃物和遗
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同时,也有人主张适甩,因为对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同样具有公信力,既然第三人基于对物占有的公
信力与之进行交易且主观上是善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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