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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传统与现代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下的沉默权.pdf

第31卷第11期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1.31,No.11 2011年 11月 JournalofXianningUniversil NOV.2011 文章编号:1006—5342(2011)11-0039—02 徘徊在传统与现代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下的沉默权 刘芹芹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101) 摘 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意料之中,沉默权 三个字没有出现在修aY-.草案中。与理论界热烈的讨论不同,参加审议会议的学者,包括律师,几乎没有人要求提 沉默权。本文从沉默权的起源、发展及法力属性 ,深入结合我国情况探讨了是否有必要 引入沉默权,以及如何构 建问题。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相对沉默权 ;如实回答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一 、沉默权的发展 被引用并得到确认。到 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 沉默权 (theRightTo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 了脚跟。 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 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thePfivi- 规定反对强迫 自我归罪的特权。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 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 是通过刑事诉讼的立法直接规定沉默权规则。例如,德国 于英国法谚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 自己”。沉默权包括以下 刑诉法第 136条规定:“依法被指控人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 含义:(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 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且有权随时(包括在讯问之 在讯问中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使其处于 前),与由他 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对被指控人决定和 不利的境地或对其作出不利的裁判;(2)被告人没有义务 确定 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 为追诉方提供可能使 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实物证 服药、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随着联合国不 据 ,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 、人格尊 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 ,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 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和提供证据 ;(3)被 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 ,沉默权得到联合国许多文件的 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 出有利于或不利于 自己的陈述,但 确认。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 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 ,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 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 14条第三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 况下。法院不得把迫于外部强制和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 定案根据。 利。该公约于 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4年9月 10 日 英美法系的沉默权源自于英 国17世纪的不 自证其罪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 特权 ,它是在总结伊丽莎白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残酷 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 的星法院和高等委员会 的纠问式诉讼的历史教训而产生 权保持沉默 ,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讯 问即有权 的。那时审判采用 “依职权宣誓”的审讯制度 ,沉默权作为 知悉受控”的内容。 主张取消 “依职权宣誓”一方的有力武器而被提出,并逐步 自从其诞生之 日起,对其展开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赞 丰富和发展。到 l7世纪,宣誓与沉默权之争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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