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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不应缺失的特质.pdf

第38卷 第5期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 9月 Vo【.38 No.5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Sep.2005 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不应缺失的特质 郭 新 建 (郑州大学 教育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的观念,强调以人为本,人 文关怀的思想。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必须平衡;惩罚犯罪、保 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三项任务不可偏废;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 人人权三项内容同等重要;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采信观念。 关键词:人文关 K-;刑事诉讼法;特质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5)05—0095—03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 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 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 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 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 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 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 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 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 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 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 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 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 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人文 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 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起到一些 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1996年修改 推动作用。 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 一 、 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 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 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 法,制定本法”。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 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的形式;正 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 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 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 全、平等、自由等价值的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 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 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 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 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1](P252) 诉、辩护和审判。 “ 一 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 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 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 体。”[1](P297)/1~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 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 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 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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