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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犯罪嫌疑人到涉嫌犯罪人——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角看被追诉对象称呼的改变.pdf

第23卷第5期 阿 方学阮学探 Vo1.23 NO.5 2007年1O月 Journal of Hebei North University Oct.2007 人犯、犯罪嫌疑人到涉嫌犯罪人 — —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角看被追诉对象称呼的改变 谌东华 ,吴小红 (1.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2.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防城港538001) 摘要:中国刑事被追诉对象在法典中先后被称为人犯、犯罪嫌疑人。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 称呼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涉嫌犯罪人称呼的引入确立了被追诉对象在程序上无罪的地位,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 应。涉嫌犯罪人与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涉嫌犯罪人的称呼是刑事侦查中证据收集情况的真实反映, 具有时代意义,有利于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之要义。 关键词:人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人;称呼改变 中图分类号:D 9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951(2007)05—0033—04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称被追诉者为人犯,1996年刑事 人犯的历史概念与封建专制分不开,其内涵与刑讯逼供、有 诉讼法修改后改称为犯罪嫌疑人。1O年已经过去,刑事诉 罪推定等原则相配套和适应。“人犯”明显带有政治歧视色 讼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发展,对被追 彩,把处于追诉程序中的人直接称为人犯或犯罪分子是将人 诉人权利保障呼声的日益增强,笔者认为,在即将修订的刑 当作犯罪与刑罚活动中的工具来看待。该称呼粗鲁而野蛮, 事诉讼法典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者应称为:涉嫌 对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歧视和敌对,认为人在刑事诉讼 犯罪人,简称涉嫌人。 程序中有罪的可能性近乎确定,是国家憎恨、人民仇视的对 象。诉讼的过程中就将被追诉者视为国家重点打击与专政 一 、 被追诉对象称呼之概述 的阶级敌人。追诉程序中,国家对这部分人表明了审讯的立 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行为活动。刑事诉 场,因之给予了歧视的称呼。这种称呼表明,刑事程序中人 讼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对处于追诉过程中的人如何称呼代 是诉讼的客体,没有多少独立的权利和地位可言。“人犯”的 表着国家对人权特别是涉及刑事追诉程序中人的权益的重 称呼是封建残余和糟粕在中国法律中的历史遗留体现。 视程度。不同国家对被追诉者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对抗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 式刑事诉讼结构的英美法系国家称被追诉者为accused(被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依法受到刑事追诉的有可能实施了 控告者)或者defendant(被告人);德国起诉前称Beshul— 犯罪行为的人[1](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内涵:1.犯罪嫌疑 digter(嫌疑人)、交付审判后称Angeklagter(被告人);法国 人是处于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2.犯罪 起诉前称Prevenu(嫌疑人),起诉后称accuse(被告人);前苏 嫌疑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3.犯罪嫌疑人是被采 联分不同的诉讼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审 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可能会被定罪科 人”;日本提起公诉,要求“公判”前一般称“被疑人”,检察官 刑[2]( 。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后,人由正常合法的人成 侦查终结后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时才用“被告人”等等。 为了被国家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由于有证据证明和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将被追诉者称为“人犯”。“人犯” 司法机关有合理怀疑被追诉者涉嫌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 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任。国家启动刑事程序行使国家追诉职能。“犯罪嫌疑人” 收稿日期:2007—04—03 作者简介:谌东华(1977一),男,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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