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以德国民法学说为蓝本.pdfVIP

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以德国民法学说为蓝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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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以德国民法学说为蓝本.pdf

· 法学论坛 · 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 以德 国民法学说为蓝本 冯洁语 [内容摘要] 原因理论乃是德国民法体系内涵之 “红线”,其在无因行为制 度、契约制度中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原因理论仅在 《德国民法典》的 不当得利体系中以法条形式出现。原因是给付概念的核心,通过原因使得给付 与履行概念得以统一,并且在三角给付中确定给付关系同样须借助原因。我国 不采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因此,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作用有所削弱。但 是,这并不意味着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我国丧失独立性。相反,通过原因理论在对 《民法通则》第92条进行解释时,可以构建起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原因理论 不当得利 给付 给付关系 一 、 问题的提出 现代民法信奉权利本位,其体系以权利为中心构建。权利依其权能可分为支配权、请求 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其中,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 权或是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1] 然而,民法上的请求权类型多如繁星,其构成要件只能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加以寻找。 对于不当得利问题的研究亦是如此,谁得向受利人主张何种利益,需根据请求权之基础 进行分析。我国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 则》)第92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制定于 1986年,由于当时我 国的民 事立法尚受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且仅有 《民法通则》 第92条,相对较为简单。【2] 不当得利的基本思想乃是公平思想,其功能在于回复不正当的财产变动,以实现补偿正 冯沽语。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92页。 [2) 参见房绍坤:《民事立法瑕疵及其原因与矫正》,载 《中国法学)1993年第 1期。 l17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第94期) 义(AusgleichendeGerechtigkeit)0[3]抽象公平正义思想终究需要回归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 之中。社会生活事实纷繁复杂,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过于 概括,在现实适用中难免会遇到困难,[4]会对所谓 “合法依据”、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 “给 付”概念作何解释以及在三角关系中应当在哪些当事人间发生返还关系等问题产生疑问。 二、原因理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 上述疑问之解答,必定会涉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无因行为之构造、不当得利法与债 务履行法之关系等问题。这些制度虽然同属民法体系,但仅从表面观之,这些制度之间似无 紧密联系而原因理论正是连接这些制度的内在 “红线”。借助原因理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 厘清相关疑问。但是,究竟何谓原因呢?原因一词,在法律上被频繁使用,正如有法谚云,无 人会无原因而行动(Nihilestsineratione)oE5]原因理论频繁出现在民法体系之中,从法律 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到契约的正当性 ,再到双务契约的双务性,最后到给付型不当得利制 度等均与原因理论息息相关。而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原因理论之功能尤显重要。不论是给 付型不当得利的实际功能、给付之概念,还是三角关系中给付关系之确定均得依照原因理论 加以确定。 然而,我国民法理论对原因理论的认识却并不充分。我国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往往注重 条文的立法继受,也即仅关注异邦之具体条文,忽视条文背后的学说理论。原因理论虽然是 德国债法的重要理论,但是其并未完全以法条形式出现,因此,仅仅通过立法继受,极难发现 原因理论在债法中的重要作用。 (一)罗马法上之原因 原因理论源于罗马法。之所 以要对罗马法上的原因理论加 以检讨 ,是因为罗马法对后 世有着深刻的影响。法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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