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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107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法院通过自己的多次司法解释将对自然人的隐私保护纳入名誉权 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解释对于填补立法漏洞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将隐私当作一种名誉法益保护,其地位 偏低,而且对隐私权的另外一些领域如私生活安宁则没有提供适当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法应当对隐 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不仅保护私生活秘密,而且还要保护私生活安宁;不仅要规定传统的稳私权保护 规则,还要规定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别规则。 3.关于贞操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贞操权都是死去的或正在死去的“权利”,这主要是男女两性实质平等的要求。如 果规定妇女贞操权,必然逻辑是:(1)在男女共同构成的社会里,女性处于较低的地位;(2)既然女性有贞 操权,也就有维护这一权利的责任;(3)受到性侵害的女性会被认为失去贞操甚至被歧视(人格减等)。 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人格权法内部系统中不应当包括贞操权。有人现在试图将贞操权解释 为性自主的权利,这样的思路也许是可取的,但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还需要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4.关于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应当享有一些人格权,以使其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法人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 权。但是应当将法人的名誉权与其商誉权区别开来,后者主要是保护经济利益的。在建构人格权内部 体系时无须过多考虑法人的人格权问题,因为人格权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 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安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人权经由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具体化的民事权利。 (四)简短的结论 建立完备的人格权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将人格权法独立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有 人甚至以此划线,分别冠以“人文主义的民法”和“物文主义的民法”。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民 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政策,哪些具体人格权应当得到列举,不能列举的人格利益 如何加以保护,等等。其他问题大多为技术性质的,没有那么重要。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 何 淼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某甲有一幅名画,被某乙占有。甲在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间内没有要求乙返还其画。在这种情 况下,该画的所有权问题如何处理?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它是权 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在:(1)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收稿日期]2003—10—20 【作者简介】何淼,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108 法学论坛 2003.年 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 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 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 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问题在这里便出现了,即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如何处理实体权利?如上述所说,义务人基于诚信原 则,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能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问题当然迎刃而解。但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呢? 举开篇的案例,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乙不自愿返还的话,那么此画的所有权人是甲,但他不能占有该画, 因而形成了自然债务。法律一方面否定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又没有肯定义务人对此享有权利, 此财产能否可以继承、买卖、转让、过户,法律上仍处于不明确状态,因此出现了真空。在司法实践中,人 民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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