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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思考——对刑法306条的理论探索.pdf
第l8卷第6期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2005年l2月 、,0l 18.No 6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Dec.2005 律师伪证罪: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思考 对刑法306条的理论探索 于克涛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摘 要:针对目前刑事辩护律师遭遇冤案的高发性和国内对刑法306条废除的呼声,文章从刑事实体 法基本原理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多角度研讨刑法306条即“律师伪证罪”,提出应缩小犯罪 主体、降低处罚程度、废除“引诱”所涉罪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控辩平衡”的基 本原理,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刨设“辩护人非暴力犯罪”的强制措施豁免权制度。 以期达到既避免律师冤案又能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关键词:刑法306条:实体: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09(2005)06—0026—05 1997年,新《刑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而刑法306条的通过, 却让法学界的天空蒙上一层阴云。据统计,199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接到各地律师 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10多件,而1997—1998年度则达到70多件。新 《刑法》实施后, 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约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ll( ),刑事 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率下降至不足30%l2J( )。截至目前,因“触犯”刑法306条而被捕、被抓的律 师已达1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所致,有的律师甚至被羁押两年以上。 在全国律协的努力下,蒙冤律师大都被释放或无罪释放,尽管这样,律师界仍强烈要求废除刑法 306条。作为律师界人大代表的张燕律师联名30多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建议取消刑法 第306条”的议案。 一 、 刑事实体法视角:律师伪证罪 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饮用的证人真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一条被实务界称为 “律师伪证罪”。 目前,主张废除306条即 “律师伪证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法学界学人纷纷撰写文章, 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废除306条款的必要性。在此,笔者想换 L种角度探讨刑法306条。下面分别 收稿日期:2004—11-19 作者简介:于克涛(1974 ),男,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研究 ① 刑法306条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以下根据行文的方便或称306条、或称“律师伪证罪”.又因为306条中的 辩护人在实践中主要由律师构成,也包括不具有律师身份的其他公民.因此下面,谈实践问题用“辩护律师”, 谈立法或法条方而的问题用“辩护人”. 于克涛:律师伪证罪: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思考 2 7 从刑法基本原理中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的特 殊国情,以多种角度来研讨刑法306条。 (一)从社会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来看律师伪证罪,不宜简单废除 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就是人们对犯罪的看法,其基本内容是人们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和义 理的解释,以及对犯罪从社会、文化、法律的角度所做出的评价、谴责与非难。这些基本内容构 成了特定社会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建立在特定文化背景之上的珐律观念基础 儿 。 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主要有: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的认识是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中最基本的内容。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最集中最客观地 显示了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的价值内涵,因而是行为成立犯罪的首要条件。2.犯罪的主观恶性, 也是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的重要内容。人们之所以对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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