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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在刑法体学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方法
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 刑法体?系/刑事责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思/重构
?内容提要: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位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体现刑法体?系的重要刑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文明法治社会或者?说是人类对公平公?正价值的追求。在?“罪”、“责”、?“刑”关系上的表?现,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原则的存在价?值并不持异议,但?对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框架下如何界?定“罪”、“责”?、“刑”三者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议,特别是“责?”的位置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 1997年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通?过对第五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罪”是指?罪行、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但这里界?定为犯罪更为合理?;“责”指刑事责?任;“刑”是指刑?罚。基于上述三者?的认识,结合我国?刑法典总则体系的?分析,“罪”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章犯?罪,“刑”对应刑?法第三章刑罚和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行。但是,我们并?没有从刑法典体系?中寻找出刑事责任?这一章的内容,与?此相反,我们只能?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条文中散见刑事?责任的字眼。这样?,我们或多或少地?得出这样的反思:?刑法典中总则的规?定是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呢??如果不是相背离?,我们应该寻找出?刑事责任这一章节?出来,但是,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寻找?出这样的章节,而?我们发现的是刑事?责任与犯罪的规定?是直接相联合的,?如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又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样的反思中,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责”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应该存在?于什么样的位置呢??
一、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应有地位之反?思
对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应有位置的反思,?笔者认为必须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分析,其理由在?于:首先,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并?得到普遍遵循,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意义;其次,从?整部刑法典看,第?一次出现“刑事责?任”字眼的地方在?刑法第五条也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刑法其他关?于“刑事责任”的?内容应该与其相统?一;最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重要?的是应该体现出“?罪”、“责”、“?刑”三者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关系。?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对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位置的反?思在直接意义上说?是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责”的?位置问题之反思。?
(一)反思?一:从刑事责任的?概念上分析,现有?理论界的定义是否?能够确定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
? 如何定义刑事责?任是确定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位置的首要问?题,但是中国学者?们的理解不一,分?歧颇大,主要有下?面几种学说:
? 第一,责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学界早期的定?义方法。如《法学?词典》中就有这样?的界定,“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 ?[1] 还有人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 [2] 无疑?,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但这样?的界定难以深入揭?示刑事责任的特有?属性,原因是“责?任说违背了概念的?定义不能循环的原?则,以同义语的反?复的形式造成了循?环定义,而循环定?义不能反映概念的?内涵,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3?] 责任说实质上?是什么也没有定义?出来,因此不可取?。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已基本上不再采?用此方法,因此在?讨论“责”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位?置时,我们没有必?要使用这种定义方?法。
第二,?心理状态或法律地?位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将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责任?等同起来。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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