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团队支援灾害抢救及支援卫戍作战之-士林国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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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团队支援灾害抢救及支援卫戍作战之-士林国中

臺北市士林區民防團隊104年度服勤召集細部實施計畫 104年12月27日訂 依據: 一、「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9 條。 二、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5日府授警防字第10335082700號函頒「臺北市民防團隊104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 貳、目的: 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 參、編組現況: 本分局目前編士林民防大隊及所屬4個中隊、6個分隊、24個小隊(合計279員)、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及所屬3個中隊、9個分隊、23個小隊(合計253員)、交通義勇警察中隊(合計65員)。 士林區公所編組民防團、婦女中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各1隊,士林區51個里各編組1個民防分團。 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編組46個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肆、編組任務: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維護、協 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 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 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 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四、民防團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民防分團執行轄內家戶防 護、民防教育宣導及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任務。 五、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執 行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 搶救等任務。 伍、訓練演習: 一、訓練: (一)常年訓練: 1.民防大隊:本年度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實施1次8小 時基本訓練。 2.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本年度實施1次 4小時,召集編組成員全員三分之一參加。   (二)幹部訓練:本年度針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1次4小時之專業訓練。     (三)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演習: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6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陸、召集團隊: 一、平時: (一)士林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士林交通義勇警察中 隊。 (二)士林區公所民防團、婦女中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各里民防分團。 (三)士林區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二、集結待命: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 三、召集方式: (一)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10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10日前送達之限制。 (二)召集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 2、召集事由及報到時間、地點。 3、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 4、預定解召時間。 前項解召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三)民防人員接獲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但於召集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4.結婚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四)延長解召:解召時間之延長,由辦理之民防團隊視實際狀況決定並以書面公布。 玖、協調事項: 一、民防人員參加服勤時,民防團隊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應勤裝具,並依相關規定使用。 二、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三、民防團隊得依勤務特性,製發民防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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