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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团队支援灾害抢救及支援卫戍作战之-士林国中
臺北市士林區民防團隊104年度服勤召集細部實施計畫
104年12月27日訂
依據:
一、「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9
條。
二、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5日府授警防字第10335082700號函頒「臺北市民防團隊104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
貳、目的:
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
參、編組現況:
本分局目前編士林民防大隊及所屬4個中隊、6個分隊、24個小隊(合計279員)、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及所屬3個中隊、9個分隊、23個小隊(合計253員)、交通義勇警察中隊(合計65員)。
士林區公所編組民防團、婦女中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各1隊,士林區51個里各編組1個民防分團。
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編組46個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肆、編組任務: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維護、協
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
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
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
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四、民防團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民防分團執行轄內家戶防
護、民防教育宣導及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任務。
五、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執
行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
搶救等任務。
伍、訓練演習:
一、訓練:
(一)常年訓練:
1.民防大隊:本年度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實施1次8小
時基本訓練。
2.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本年度實施1次
4小時,召集編組成員全員三分之一參加。
(二)幹部訓練:本年度針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1次4小時之專業訓練。
(三)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演習: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6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陸、召集團隊:
一、平時:
(一)士林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士林區大隊、士林交通義勇警察中
隊。
(二)士林區公所民防團、婦女中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各里民防分團。
(三)士林區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二、集結待命: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
三、召集方式:
(一)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10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10日前送達之限制。
(二)召集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
2、召集事由及報到時間、地點。
3、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
4、預定解召時間。
前項解召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三)民防人員接獲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但於召集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4.結婚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四)延長解召:解召時間之延長,由辦理之民防團隊視實際狀況決定並以書面公布。
玖、協調事項:
一、民防人員參加服勤時,民防團隊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應勤裝具,並依相關規定使用。
二、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三、民防團隊得依勤務特性,製發民防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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