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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场地设备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要点-事务组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場地設備收費標準及管理
使用要點
一、本校(博愛校區)為提昇場地之使用效益及管理機能,促進校務之發展,特依「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博愛校區)提供使用之場地,包括各類球場、運動場、活動中心、禮堂、游泳池、教室、演藝展覽場所及會議室等。
三、申請單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者。
(二)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三)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四)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者。
(五)有違反以上所列情形之ㄧ登記有案者。
四、本校(博愛校區)之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校學術單位、行政單位、學生社團。
(二)本校直屬上級機關。
(三)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四)經政府立案之機關團體。
(五)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六)其他。
前項使用單位,如同一順序同時有兩個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但有特別需要者除外。
五、本校(博愛校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使用時段分成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及晚上六時至十時三個時段。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超過部分核實計算。
(二)校外單位(人)使用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校內單位使用場地收費規定:
1、本校學術單位、行政單位、學生社團、教職員社團、校友會、退休聯誼會、本校附屬小學使用場地時,免收場地、空調、照明及設備費。非上班時間使用場地,由申請單位為工作人員報支加班費,或擇期補休。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活動使用本校場地時,免收場地費;空調、照明、設備及工作費依規定全額收取。
3、本校接受校外團體委辦、協辦、合辦之研究計畫、建教合作或專案計畫及北一女中、弘道國中(博愛學園簽約學校)等,使用本校場地時,減半收取場地費;空調、照明、設備及工作費依規定全額收取。
4、本校學生社團與校外學生社團聯合舉辦活動,使用本校場地時,減半收取場地費;空調、照明、設備及工作費依規定全額收取。
5、其他特殊情形者,其收費由使用單位簽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六、申請長期定期使用場地,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定期使用者,每週使用場地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限。得依收費標準七折收費。
七、場地之申請,最遲應於使用日前十天為之。
申請時,應由本校總務處網頁下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函及活動計畫書,經本校核准後,須繳交場地費用、保證金、保證書者,應辦理繳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核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申請單位(人)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本校核准後,應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九、申請單位(人)需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經本校同意。違反者,應就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必要時,本校得予強制拆除,所須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十、申請單位(人)辦理活動,如需印製收費入場券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十一、使用本校(博愛校區)場地時,申請單位(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如中途放棄使用,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應遵守各該場地管理規定,愛護公物、設備,不得任意釘掛、粘貼牆壁等,如有損壞,依原樣賠償。
會議場所規定一人一座,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增設座位,超額入場。
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因逾時所增耗之電力及工作人員逾時工作之補償,本校得予追償。
各場地禁止吸煙、室內場地除普通教室外禁止攜入食物、飲料(含開水、 礦泉水)。用餐(便當)後,請依臺北市垃圾處理規定分類,並將垃圾送至本校垃圾場。
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線或擅用電器設備,以免發生危險。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概由申請單位(人)負責指導人員疏散,採取安全避難措施,本校得依權責協助應變。
使用場地,以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限。若需佈置或加裝,應先徵得本校同意;惟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
場地使用完畢應立即清理,廢棄物運離本校,並恢復原狀。 若逾期未回復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修復或清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將予追償。
使用場地,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及交通,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接受本校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本校單位不得將會議場所作為教室上課使用。
違反上述情事,若為本校單位申請者予以停權兩個月。
十二、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本校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亦無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
活動結束後,應於次日上午八時前,回復原狀交還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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