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伦理进行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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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伦理进行分析

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伦理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0月,我国农业部为两个抗虫转基因水稻品系颁发了安全证书之后,转基因水稻的优劣性问题便成为转基因作物争议的焦点,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争论也愈演愈烈。2012年“两会”前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特别提出,“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2012 年,媒体曝光了美国用中国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的人体实验的“黄金大米”事件。美国之所以会选择我国作为黄金大米的实验地,是因为2006 年 Bayer 公司从美国开始推出的 LLRICE601 等Liberty Link 系列转基因水稻造成污染危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12 亿美元。作为掌握最先进转基因生产技术的国家,美国因为转基因水稻的种植已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而拒绝在本国进行安全性实验。   欧美国家在掌握核心技术的条件下仍处在转基因水稻开发滞后的状态中,难道转基因水稻的经济利益不够大,抑或转基因水稻的危害已经超过了自然及科技的抵御范围?欧美国家对于转基因水稻产业化态度的淡漠与我国积极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形成鲜明对比,使得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问题越来越凸显。“黄金大米”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转基因水稻产业化问题的争论,例如,转基因水稻是否安全、是否是自然的,转基因水稻的人体实验是否能够得到伦理辩护,转基因水稻是否应该产业化、何时产业化和如何产业化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安全问题还是经济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将其放在伦理学的层面上进行综合性的讨论。科技伦理学有两个互补的研究方向:规范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前者强调伦理规则的构建和应用,后者则注重伦理事实的描述和分析。科技伦理学的规范性研究有三种常见的研究思路,其一是直接从道义论、目的论等伦理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出发,判断科技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恶;其二是仅将科技伦理作为一般性的应用伦理,其前提依据是普通规范伦理学;其三是先针对具体的科技活动和相关问题进行伦理原则、规范体系的建构,再以此规范该领域的科技行为。本文将采用科技伦理学的规范性研究的第一条思路和第三条思路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在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伦理问题:转基因水稻是否自然、转基因水稻的安全性、转基因水稻的利益分配、转基因水稻的标识制度、公众的自主选择权。二、基于伦理学理论的转基因水稻产业化问题分析   义务论与后果论是近代以来最为基本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它们分别从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去回答人类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的伦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义务论与后果论存在着相互对立的观点:义务论坚持正当的独立性和不可还原性,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完全由他的后果所具有的性质来决定的,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后果论认为后果的好坏是判断行动对错的唯一标准,如果不与其后果联系起来,一个行动则无所谓对错,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在面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这一关乎大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时,义务论和后果论将如何作答呢?   从义务论视角分析义务论认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受到制约,并且这种道德义务的制约是普遍的、必然的,不依赖于任何环境。一个行为本身就具有其内在的道德价值,这种内在的道德价值就是其行为所必须尊崇的“正当性”。不论这种正当性是否可以导致最佳的行动后果,利益最大化不是道德考虑的全部因素,维护行为的正当才是行动的最终目的。在康德看来,维护行为的正当性对普遍法则的尊重与遵守是极为重要的,只有普遍化之后不产生任何矛盾的原则才是正确的。那么,对于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而言,其应有的普遍法则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普遍法则可以作如下表述:水稻是不可或缺的人类主粮,其安全性必须首先得到充分保障,食用安全是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基础。作为传统水稻的补充品或替代品,转基因水稻应是一种进步,必须具有传统水稻不具备的优势,例如营养价值高、产量高、经济效益好等。   对照以上普遍法则,我们对转基因水稻的特点作如下分析:首先,1998 年,苏格兰曾有过用转基因土豆喂养大鼠的实验,该实验宣称大鼠食用转基因土豆后出现生长异常、体重减轻等现象,说明转基因食品不具有可靠的安全性。2007 年,法国科学家证实,美国孟山都公司出产的一种转基因玉米对人的肝脏和肾脏均有毒害作用。2008 年,美国科学家也证实,长时间食用转基因玉米的小白鼠免疫系统会受到损害,该研究成果发表在同年《农业与食品化学》杂志上。2009 年 12 月 22 日,法国生物技术委员会最终宣布,转基因玉米“弊大于利”。   转基因土豆及转基因玉米虽和转基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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