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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轻微暴力侵财案件定性的分析
对未成年人轻微暴力侵财案件定性的分析
一、主要事实
2014年2月陈X(17岁)、赵XX(17岁)、沈XX(17岁)、孙X(16岁)、葛XX(16岁)等人结伙在某中学附近公路桥边拦截路过此地的两名男生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取得现金分别为110元和香烟等。2014年3月陈X、赵XX、沈XX、曹XX(17岁)、陈XX(16岁)、徐X(15岁)结伙在某中学附近公路桥边拦截路边此过的男生邹X,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取得现金100元。接着陈X等人乘坐人力三轮车至该县某酒店附近拦截一男生对其进行殴打并取得该生手机一部,后因嫌弃该手机即归还该生。
二、分歧意见
(一)陈X、赵XX、沈XX、陈XX、曹XX、孙X、徐X、葛XX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依法提起公诉。其理由是:一、目的明确。最初因陈X碰碎别人电玩室玻璃门物主要求其赔偿,陈X等人没钱,于是约集其他几人夜间去“逮黑头”(抢钱之意下二、手段明显。该案侵害对象均为夜间单行的青少年:作案时间均为深夜:作案地点为大桥等处,均为公开场所、交通要道:取财方式为叫来单行人,先殴打后搜身或者先搜身后殴打。故其行为均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
(二)陈X、赵XX、沈XX、陈XX、曹XX、孙X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陈X、赵XX、沈XX提起公诉对陈XX、曹XX、孙X鉴于情节较轻依法作相对不诉处理而徐X、葛XX作案不满16周岁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法定不诉处理。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使用或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犯罪。”
(二)案情研究:综观本案,这是一起未成年结伙犯罪,一种青春期萌动的表现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更为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1.从该案的犯罪动机上看,因为陈X要赔偿别人玻璃门没钱而纠合各被告人进行所谓“逮黑头”,而真正赔偿别人下玻璃门的钱是将葛XX的手机卖得款赔偿的所发生的各个事件均为各被告人寻找年龄相仿或较小、人数较少的对象一般以学生为主,叫人站立或找人谈谈不听则动以拳脚且其人数数倍于对方。
2.本案各被告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为“逮黑头”,而本案多数人对“逮黑头”的真正意义却不明确,其积极参与带有尝试新鲜的目的。有的被告人曾听别人被逮过黑头,想跟后一睹为快。因此他们中多数人对参与作案的目的不明确主观故意不确定也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犯罪故意不明显。
3.从本案情节看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具有寻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目的。
(三)定性把握
1.《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解释》中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而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的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因此,对未成年人轻微涉暴案件中不但要执行《意见》也要结合《解释》,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2.对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采用拳打、脚踢、打耳光及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取钱物且每次索取得到的数额在几元、十元、二十元不等的现金。从其主体身份、作案的手段、选择的对象、选择的地点、索取的钱数以及行为的后果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流氓习气的表现特别是一些在校学生,由于受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往往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显示“威风”和“强大”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远远大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按照《意见》的规定,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意见》,《解释》均使用“轻微暴力”,对此准确把握才是正确适用法律对未成年涉暴侵财案件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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