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网络转载中的期刊权益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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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网络转载中的期刊权益保护

学术论文网络转载中的期刊权益保护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近期正式启动第10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与以往专项行动相比,此次专项行动将把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纳入重点任务之中。实践中,网站非法转载学术期刊已发表论文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既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却缺乏有效的对策。鉴于期刊对于学术论文的质量及公开发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明确承认期刊在学术论文转载中的权益,在赋予网站以法定许可转载权的同时,强化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学术论文网络转载中的期刊权益保护严重缺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网站将学术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传至网上,供用户阅读和下载的现象已经普遍。尽管这一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论文的传播,但其未经作者和期刊同意,其中涉及的侵权问题不可轻视。特别是各种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已经到了见怪不怪、法不责众的地步。这些问题早就引起各界关注,但受到重视的主要是作者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对于媒体权益,只有在作者授权媒体代行转载许可权而网站未经媒体同意擅自转载的情况下,才存在侵犯媒体权益的问题。而且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也被仅仅视为作者的代理人,没有独立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包括对其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基于出版合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对于报纸、期刊上所刊载之作品,除非属于职务作品或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出版者的权利范围。这就导致在转载问题上,除非前述例外情况或者获得作者单独授权,否则报纸、期刊没有独立的许可转载权。保护作者的立法理念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这种立法理念忽略了特殊情况下期刊具有的独立而重要的权益。对于学术论文的发表而言,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的高质量、高引用率论文,期刊及其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出版界特别是学术期刊界人所共知的事实。因此不能再用传统的出版者权益保护观念来看待学术论文转载中的期刊权益问题,而应明确承认期刊等出版者在学术论文创作和发表过程中具有的重要而独立的权益,并在转载问题上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   二、期刊权益保护缺失的关键在于网络转载的立法存在明显疏漏   有关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转载等问题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存在疏漏,是论文网络转载中期刊权益屡遭侵犯且无法获得有效保护的关键原因。   1.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转载的规定及其演变   关于作品转载的行为,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即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条也被称之为法定许可转载,即转载人不需要取得作者同意即可转载,只需付费即可。法定许可转载被认为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立法本意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就合法性而言,把付费问题先放在一边,网站究竟是否有权不经许可就直接转载已发表作品?换言之,法定许可转载权的范围能否扩大到网站?   对于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却经历了重大的反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实际上承认了网站的法定许可转载权。但这一规定并未被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所采纳。2002年,最高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在第32条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实际上是在法定许可转载权的主体范围问题上对2000年司法解释的直接否定。但是2003年,最高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3条明确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一次不仅重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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