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探讨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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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探讨_0

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探讨   20 世纪60 年代以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开始非法侵占我国南海群岛部分岛礁并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近来,南海周边国家的行为不但没有收敛的迹象,反而将南海问题推向国际社会,使南海局势呈现出“司法化”、“国际化”的特征。2014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强制仲裁。同年6 月4 日,面对仲裁法庭提出的中国需要在2014年12 月15 日前提交答辩状的要求,中国再次重申不接受、不参与、不理会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立场。   面对骤然紧张的南海局势,南海问题的司法解决正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能否妥善处理南海问题不仅关涉到我国的主权利益,也影响着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形象。为了更为合理有效地解决南海问题,探究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不可行性,选择最有利的和平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由来   (一) 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   根据国际、区域及双边关于海洋问题的制度性规范,应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方法分为政治方法(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两种。通过谈判、协商、斡旋与和解等方式达成协议或共识是政治方法的主要方式,而法律方法主要是通过把双方的争议问题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虽然以法律方法解决海洋问题在国际上存在先例,但以政治方法解决海洋问题一直是最为普遍和必要的方式。《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东盟各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均体现了以友好谈判协商解决海洋问题的原则。   (二) 南海问题国际化及其影响   我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一直坚持以政治方法即以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反对将南海问题复杂化、扩大化。但菲律宾违背《宣言》中已达成的共识,擅自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并在中国明确表示仲裁缺乏法理依据的情况下,极力推进着南海问题的“司法化”。此外,美日等大国出于扩张其在南海地区势力的战略要求也积极干涉介入南海问题,加快南海问题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导致了南海问题的复杂化和扩大化。   虽如此,菲律宾状告中国是否意味着双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问题进程的终止?国际海洋法法庭决定受理南海问题是否最终会将南海问题引入司法解决的轨道?笔者认为,由于以法律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不仅存在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在国际管辖权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据,南海问题的司法解决具有不可行性。   二、南海问题司法解决的条件分析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   1.国际法对岛屿与岩礁制度的规定不明确   《公约》虽然对“岛屿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片面化,为各国对“岛屿”和“岩礁”定义的解释留下了任意扩大化的空间,从而也为争议埋下了伏笔。《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岛屿制度的规定,岛屿应是“自然形成并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而岩礁则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至于判断“是否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规定本身就是模糊不明的,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观点,各国出于本国利益更是随意对岛屿制度做出了扩大化的解释。正是由于《公约》对岛屿与岩礁制度不明确的规定,才导致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纠纷不断。   2.国际法对群岛制度规定不完备   根据《公约》对群岛制度的规定,群岛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至于属于大陆国一部分的远洋群岛如南海诸岛是否适用群岛制度并无准确规定,因此南沙群岛是否能够用群岛基线来测定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这密切关系到我国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权利的问题。   3.国际法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问题规定模糊   海洋划界是确定某一国家或政治实体的海域界限或者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海洋划界主要是针对双方有争议的某海域来确定界限,此外海洋争端有关各国都可以同时合法对该区域主张权利。   《公约》第七十四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其对划定原则的规定含糊不清。划界原则主要有两个,其中一个观点是以中间线或者等距离线为划界原则,另一个观点则与之相反:主张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海域的划界。两个原则互相对立,对此《公约》也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仅限于一般原则上的大致规约。   以上这些模棱两可的规定不仅为各国对《公约》相关条约的解释留下空白,而且使得各国在条约规定的适用上意见相悖,争议不断,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以《公约》解决南海问题存在着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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