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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_0
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首次确立确立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也相继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行政听证的数量和频率有了较快提升,范围也越来越宽,这对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仅在行政领域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明确了听证制度,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和具体操作还有待细化。导致了诸多听证问题的出现:打了折扣的听证、预设结果的听证、逢“听”必涨的听证等听证问题出现腐蚀着公众对于听证制度的信任。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行政听证不够透明与公开。目前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一般是以举行行政听证会的形式进行,一般会提前公开听证时间,允许公民进行旁听。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行政听证的公开性还远达不到完全透明,特别是在听证前的调查准备以及听证后听证笔录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较多,这容易使公众对行政机关产生误解,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2)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不全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尽管已经从《行政处罚法》扩展到了《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但随着听证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有待进一步拓展,这在现实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从总体上看,相关法律对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就具体而言,以行政处罚为例,其适用听证的范围也显得过于狭窄。
(3)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行政听证中听证代表的作用举足轻重,关乎着行政听证成败的关键。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设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漏洞,在行政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遴选很不规范,随意性大,造成了听证参与人欠缺代表性的问题。
(4)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明确。行政听证的目的在于为最后的决策表达己见,这种意见是通过听证笔录体现出来的,听证笔录是听证决策机关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这对于听证的内容能否作出正确的认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行政听证笔录的作用究竟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2.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个人认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听证监督机制的缺乏。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法律只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及相关的要求,对于违背听证程序而产生的各种责任根本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法制观念的落后,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只是将程序定位在工具主义理性的阶位上。三是公民的法律主体和权利意识薄弱,目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模糊,只知道自己拥有权利,但具体拥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的救济方式还知之甚少。四是行政听证救济制度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政府不采纳行政听证意见时,该通过何种救济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规定。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强化行政听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与公民进行平等对话的平台。要确保行政听证作用的最大程度发挥,就必须要强化行政听证公开透明程度,将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在听证前,可以通过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的选拔标准和名额、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等事项公布于众。在听证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外,从人员的核实到听证具体事项的宣读告知再到听证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和质证、辩论以及各项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要及时对听证会上各利益主体发布的各种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每种意见根据笔录以及证据等情况认真处理和反馈,最终综合作出行政决定,将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于行政听证记录,不涉及秘密的部分应公开以备公众随时査阅。
2.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听证的范围不仅能反映出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还体现行政机关决议的民主公正性。西方国家听证程序的范围较广,但凡其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事项,相关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听证,我国行政听证的范围与之相比还相对狭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经验,扩大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扩大行政听证适用范围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在行政处罚的听证上,要将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上,要在民生相关领域推动立法进程、并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听证程序条款。三是在行政司法领域中将行政听证运用于行政复议。
3.转变法制观念和强化公民权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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