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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退出刑事责任问题的实务研究
共犯退出刑事责任问题的实务研究
现实生活中, 共同犯罪过程中个别人退出的现象较为常见。根据退出的原因来看,可以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行为人出于悔罪、畏罪等动机而主动放弃参与共同犯罪。被动退出, 是指行为人因亲友阻止、同伙抛弃等客观原因而被迫放弃参与共同犯罪。从退出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犯罪着手之前的退出、犯罪着手之后的退出以及基本犯既遂而退出加重结果犯的情形,如预谋抢劫共同劫得财物后, 个别共犯放弃杀人灭口的加重结果犯。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预定扮演的角色来看,可以分为组织者的退出、教唆者的退出以及正犯角色的退出、帮助犯角色的退出等。
问题是:行为人退出后,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退出者应否对后续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争议不休的老问题,始终没有定论。相同或相似案件,有的对退出者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却没有追究,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研究该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观点争鸣及本文观点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 其应否对后续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严格责任说。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参与共谋,无论其在何种情况下退出,都要对后续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 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 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乙参与了共谋,故应承担故意杀人犯罪既遂的责任。
该观点不论行为人退出前的参与程度以及参与行为与后续犯罪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刑事责任要素, 一概追究退出者对后续犯罪的刑事责任,未免过于严苛。刑法通说的观点目前仍是我国司法实践通行的观点, 但司法实务中并非严格按该观点处理此类案件, 不少共同犯罪案件实际上就没有追究退出者的刑事责任。如甲、乙相约共同盗窃, 届时乙因故未赴约, 甲便找来丙一起实施了盗窃,实践中基本上没有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中止说。该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悔罪或畏罪等动机自动退出, 退出前有效消除先前行为对后续犯罪的原因力,或者真诚努力地进行了规劝或阻止,可按犯罪中止论处,不以防止后续犯罪既遂的发生为必要。该说有效缓解了刑法通说过于严苛的弊病, 但它仅给予了自动退出者从宽处罚的理由。
然而, 被动退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消除先前行为与后续犯罪的原因力,该观点忽略了此种情形,不能圆满地解决此类问题。此外,犯罪中止必须以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该观点认为不必防止后续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中止的要件明显冲突,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被实践接受。
(三)共犯关系脱离说。该观点来自日本刑法理论,逐渐被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熟悉。该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是自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 只要其先前行为与后续犯罪没有因果关系, 或者退出前积极消除先前行为与后续犯罪的因果关系,退出者不对后续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需对其退出前的参与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反之,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后续犯罪具有因果关系, 退出时没有消除该因果关系,则应对后续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要件一般应在犯罪着手之前, 并认为犯罪着手之后,共同犯罪的危害或危险业已发生,不存在共犯关系脱离的问题。
笔者认为, 该说有效弥补了刑法通说过于严苛的端着,并克服了犯罪中止说的不足,它以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即因果关系为主线, 来解决共同犯罪中退出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思路清楚,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加以借鉴,具有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生活实际。现实生活中,共犯关系并非牢不可破。二人以上欲实施共同犯罪,达成了共同实施犯罪的合意后, 因各种原因没有最终实施共同犯罪的现象并不少见。共犯关系的形成最终要看是否付诸行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人有退出的自由(除胁迫参与外)。一方退出,其不愿意或不能共同参与犯罪,另一方是心知肚明的。一方在另一方退出的情况仍继续实施犯罪,心理上已经形成排除了退出者,对其而言,原先形成的共犯关系已经消解。打一不恰当的比喻,共犯关系有时如同谈恋爱,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并非一旦成立便坚不可摧。其次,契合共犯理论。共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侠义的共犯仅限于教唆犯和帮助犯, 广义的共犯泛指参与共同犯罪的人。行为人已参与犯罪实行,危害业已发生,即使此时其退出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过程中的退出,通常是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之前的退出,或者犯罪既遂后退出加重结果犯。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才有讨论的必要。由于行为人没有实际参与退出后的犯罪,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狭义的共犯。共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等不同学说。当前,因果共犯论是有力的学说,即从共犯行为和法益侵害的联系中寻找共犯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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