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政策中的补偿平等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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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政策中的补偿平等研究.doc

“就近入学”政策中的补偿平等研究   摘 要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两个原则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平等的双重属性,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政策,是以“形式上的平等”为目的而制定的。从差别对待中的阶层和地域两个基点出发,在“同域异层”和“同层异域”的分析框架下,依照“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原则,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提出补偿平等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受教育权利 补偿平等 正义   我国“就近入学”政策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位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设置小学、初中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是我国首次将就近入学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从此以后就近入学政策开始步入法制化阶段。然而,由于我国重点校的建设使得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择校”现象,作为消解“择校”,保障教育公平的“就近入学”政策是主要入学政策。   一、就近入学政策中的“形式平等”   1.就近入学政策的法律政策条文   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就近入学”的内容,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要求国务院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共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根据教育部的总体部署,北京市教委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颁布了《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北京市各城区根据北京市教委颁布的《意见》,于2016年4月相继颁布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表1)。   由此可见,在国家推行“就近免试”政策的同时,北京市各城区于2016年下发的入学工作建议中,入学方式仍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等方式。北京市处于教育资源优渥地区,父母为争取更多优质教育资源不惜购买高价学区房、动用各方关系,然而这种现象可以说又是一种变相的“择校”,“就近入学”真的能保障“平等”吗?[2]   2.受教育权利中的“平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正义原则:“其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主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解决的是政治领域中对权利、自由等社会价值的平等分配问题,然而政治平等仅是形式上的,第二个原则主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解决经济领域中对机会、财富等的平等分配问题,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视角下,形式上的平等是建立在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实质上的平等关注社会价值分配的结果是否平等。总之,罗尔斯认为的平等就是“所有的社会善,也就是社会价值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不能平等分配的利用差别原则向最少受惠者提供最大利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的受教育权从内容上看,是指机会平等、待遇平等以及补偿平等。机会平等涉及过程与规则两个方面,个人被要求遵循相同规则,待遇平等是在排除种族、地域、阶层等因素的影响下,儿童享受国家提供的同等教育条件,补偿平等是指法律对处境不利的群体应当给予及时并且平等的补助和救济。   3.无差别对待中的“形式上的平等”   教育领域中的无差别对待是指以中立的标准作为基准,保障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教育资源,反映在义务教育阶段中,主要体现在“就近入学”政策上。“就近入学”政策是对儿童的一种无差别对待,目的是体现教育公平,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却出现制度“歧视”现象。从历史层面来看,由于我国重点校的建设,校际间影响力存在差距。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有步骤地建设重点中小学,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不同级别的学校投资主体的学校层级,进而导致学校所筹措的经费存在差距。从社会层面看,家庭经济的不平衡使无差别对待的政策不能同时满足多层级家庭的教育需求。对于贫困家庭来说,保障了其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对于相对富裕的家庭,“就近入学”反而限制了部分教育选择权。“就近入学”作为消解钱权择校现象的政策,其政策价值取向绝无问题,但作为政策行政措施毕竟限制了教育选择权,造成了教育起点与个体选择权之间的冲突。   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赋予每位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造成这种无差别对待的平等暂时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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