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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参与雅安灾后重建的几点建议.doc
NGO参与雅安灾后重建的几点建议
摘 要 本文在分析国内外NGO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借鉴的地方,对NGO在参与雅安灾后重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灾后重建 雅安地震 NGO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A
汶川地震发生后,NGO大量涌现,积极投生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活动中,组织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调配和安排,协助政府,主动行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减轻了抗震救灾的压力和提高了灾后重建的速度。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救灾和重建过程中,NGO的一系列问题也暴露出来,资金短缺、与政府沟通、协调不足、缺乏专职人员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找出决绝办法,使NGO在雅安的灾后重建过程中客服缺点,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NGO存在的问题――基于NGO在汶川地震和雅安地震灾后重建中的表现分析其问题
(一)政府与NGO之间的不协调。
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6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NGO实行双重管理。汶川和雅安地震发生后,在紧急状态时期,由于地震的突发性,参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NGO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以取得合法生存的身份。由于不能通过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获得合法地位,许多NGO的社会活动常感到缺乏生存空间。但是相反,有些NGO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受政府影响和管制较多。NGO没有脱离实政府,实现政民分开。
(二)NGO自身力量薄弱。
1、NGO财政压力巨大。汶川和雅安地震时,NGO的资金来源渠道广范,主要有企业赞助、政府拨款、境内基金会赞助、境外基金会赞助、组织内部自筹、私人捐赠、上级机构拨款等,筹款方式呈现多“源”化,在不同的NGO之间所得到的资金自助也是有着巨大的差异。
2、人力资源不足。NGO专职人员少却规模小,专职人员在NGO人员构成比例中比重小,NGO中大部分为兼职人员。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需要的不仅仅是热情和激情,我们跟需要的是专业的技术人员。
3、缺乏自我反省机制 。NGO主要已提供公益活动为主,工作过程遇到阻力,难免会滋生一种逆反心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在于NGO没在活动过程中对自己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引导,在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进行评估和改进;其次缺乏组织内部管理,服务组织之间缺乏资源整合,NGO各级信息不对称,效率低下。
(三)社会影响力小。
NGO奔赴在抗争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第一线,但是他们的努力并没有为人们所知。这些组织活跃在教育、卫生、环保、扶贫、灾害救助等各个领域,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许多NGO来自民间,属于草根组织,缺乏社会资源,在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方面都不是主流。没有话语权,很容易导致NGO所代表的特定集体的利益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NGO参与灾后重建的几点建议
(一)解决资金问题。
资金是悬在许多HGO头上的一把剑,灾后重建的几个主体:政府、企业、社会、基金会和NGO,要建立起合作机制,加强合作。
1、政府首先要实行积极地政策支持NGO参与灾后重建,放宽NGO参与灾后重建的范围,降低NGO的进入门槛。
2、政府要在制度上保障NGO的资金来源。努力将NGO的资金预算计入公共财政支出。
3、提高自主筹款能力,努力增加自主创收。拓宽NGO筹款的渠道,实现筹款广源化,包括政府、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基金会和自主创收等多个方面。目前在自主创收方面NGO还比较匮乏,所以NGO可以考虑开展经营活动、收取部分服务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NGO的运作,而非为了盈利。
(二)提高NGO的专业性,重视人力资源建设。
1、政府建立NGO申请成立时的门槛,设立-关于NGO人员方面的专门条件,在政策制度上提高NGO人员的专业性。
2、NGO与各高校、企业及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NGO成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素质。
3、建立NGO 联盟,相互进行交叉的专业培训,才能都提高 NGO 的整体专业水平。
(三)完善法律制度。
加快NGO立法,保障NGO的法律地位。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相互配套、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和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宗旨、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非政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要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规范、监督和管理,逐步改变用行政方法对非政府组织搞清整顿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对非政府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制,为非政府组织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扩大知名度,提升公信力。
NGO要提高社会公信力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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