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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两审终审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doc
浅析两审终审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在革命根据地曾经实行过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情况,我国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制慢慢显露出了不足。通过层层分析两审终审制的现实缺陷,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中国司法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 两审终审制;司法统一;完善
一、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缺陷
(一)终审法院等级低,定性不准,出现了不少的同案不同判决的情形 我国地域辽阔,交通比较不便,为了人民群众便于诉讼,为了减少级别较高的法院的负担,也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大多数一审案件为基层法院审理。由于各地的差异以及地方法官自身的素质不同,造成对案件的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刑事案件方面,2009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2011年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却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相似的案情事实,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却是“天差地别”的。同样在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难免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二)终审法院过多,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有33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275个地级市,22地区,30个自治州,5个盟。根据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则为主要的终审法院,即我国的终审法院有332个。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范围较窄,各地又存在着地方差异以及法官的个人业务水平的影响,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三)地方保护严重,行政干涉司法审判随着放权让利的行政性改革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我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竞争性。地方政府为了争求经济效益,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其违法行为诸如制假、售假行为,或者违反环保规定如污等提供保护伞。我国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缺少中央的垂直管理和监督,市政府为了追求经济上效益,而忽略了司法的公正,行政干预司法。对于很多类经济型纠纷,中级法院碍于市政府的压力,易造成不公正的审判。
三、两审终审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根据法院的管辖原则,在两审终审制度下,绝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根据1997年12月12日颁布的中国法官等级,中级人民法院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同时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虽然我们不能完成按照法官的等级来确定其判案的水准,但是根据法官等级评定方法,我们至少可以得出法官的等级越高,其经验就越丰富。在当今经济发展如此迅猛的社会中,法官判案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阅历。阅历越丰富,考虑的问题就会越全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质量会越高,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的权威
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维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司法的权威性,任何个人、团体组织、行政机关等都不能违背。但是,在四级两审终审的制度下,同级终审法院、上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是会有很大的出入,这让公众对法院的判决的确定性产生了怀疑,有损司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一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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