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死亡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参考】.pptVIP

第五讲 死亡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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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公正原则 支持者: 浪费有限的卫生资源,挤占了需要正常保健费用的人们的利益,违反了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 反对者: 只要生命存在,就有治愈可能 给逝者家属带来心理上的不安与自责 五、安乐死的伦理难题 (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 “救死扶伤”历来被从医者视为天经地义之事,是医道、医德的体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对于那些生命垂危、倍受病魔折磨的患者,是仍以现代科技手段维持其生命,眼睁睁看其受苦,还是以安乐死帮患者提早结束痛苦,在安详、宁静中与世长辞更人道呢?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1)造成伦理原则冲突,观念混乱;2)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角色混淆;3)容易使患者产生医务人员草率医治不负责任的忧虑,削弱医患间信任合作的基础。 * (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在西方传统价值观中一切皆由上帝安排,包括个人的生命。“生命属于上帝,人不能自由主宰生命,否则就是犯罪。”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孝亲、重生、讳死。 报载一位老人,其老伴70多岁患肺部肿瘤并转移到骨部,瘫痪在床,整天哭叫难忍。医生也无良策,痛剧了就打止痛针,但效果越来越差,只好改用杜冷丁,吃麻醉药,以求一时的宁静,老伴醒来时便哭叫,说这样活着还不如死。目睹老伴的情境,老人心中很痛楚无处述说,便投书报社,他说:时人近又兴起关于“安乐死”之议论,我也同意此说。但身临其境,面对患难与共的老伴,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又怎忍心断然处之! * 现代观念主张人道主义,并十分强调个人自主原则。既然人有生的权利,就应该有选择死的权利。安乐死可以解脱病人的痛苦,得以尊严的死去。 你是否认为传统观念就是落后的,应该予以破除 * 六、安乐死的立法 (一)赞成者的理论依据: 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与其任其痛苦不堪,或者在忍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服毒、自缢、跳楼、割脉等残忍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不如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安详、尊严地离世。 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 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使有限的卫生保健资源用于多数人必要的常规医疗服务。 * (二)反对者的理由: 医生如何去界定某人的病情已到了可以实施安乐死的程度? 实施主动自愿安乐死会不会变成“解决”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病人的合法办法呢?会不会成为医疗技术的一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呢? 由谁来执行安乐死呢?医生有权结束病人的生命吗?医生还能得到病人的信任吗? 医学上的误诊率高达30%以上,如果诊断错了,病人又被安乐死了,岂不连改正错误的机会都没有了? 如果说安乐死可以促使医疗资源向需要正常保健的健康人群转移,如何保证省下的钱是用在健康保健上呢? * 安乐死可怕的延伸: 1)主动自愿安乐死可能失去自愿性质,表现在: ① 出现“秘密”安乐死; ② 出现“压迫的”安乐死。晚期病人可能被操纵或被迫选择安乐死,以便消除家庭经济与情感的压力。 ③ 存在“歧视性”安乐死危险。在西方,某些病人群体,可能会委婉的被迫安乐死。 ④ 那些已达到安乐死“标准”,但拒绝安乐死的人,可能因不能接受家人建议而产生负罪感,或对强迫他们安乐死的人产生怨恨心理。 ⑤ 人们的“劝导”,在晚期病人中还会造成额外的和不必要的恐惧和焦虑。 ⑥ 面对困难的病例,安乐死可能会被当作一种医疗解决办法,致使医生不再下工夫去研究如何治疗。 * (四)立法的几点建议 1)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的病人。所谓不治之症,是指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疾病。实施安乐死的时间不能与因病而亡的时间相距太久,一般应以几周为限,至多不超过几个月。医院还应成立一个道德委员会来对病人作出“不治之症”和“临近死亡”的诊断,以便把错误降到最低限度。 * 2)病人的肉体痛苦必须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至于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安乐死,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交医院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 3)安乐死必须具有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和承诺。第三者的嘱托和承诺,包括病人家属和监护人的请求,都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依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缺乏控制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他们也不能实施安乐死。 * * 荷兰1993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要点是: (1)病人确实患绝症 (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3)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细告诉病人 (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一个同事的意见 (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 1.临终关怀的定义 * 它是对死亡的尊重,它是指对临终者从医疗、护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给予最舒适的全面照顾,以期增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适应力,协助他们消除痛苦、焦虑和恐惧,平静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并使临终者及其家属心健康得到关怀的一种特殊事业。它关注临终者的生命质量。 2.临终关怀的特点 为了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而不是延长生存时间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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