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说”视角下商标俗称抢注案的法律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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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说”视角下商标俗称抢注案的法律思考.doc

“联系说”视角下商标俗称抢注案的法律思考   摘要: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商标俗称;联系说;侵犯商标权;近似商标;驰名商标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4?0051?04   所谓商标俗称,是指公众对商标通俗或习惯的称谓。常见的商标俗称大抵有三种形式:一是商标本身的简称,如索尼爱立信简称“索爱”;二是商标的民间译法,例如药品商标“VIAGRA”的正式译名为“万艾可”,而公众习惯称之为“伟哥”,汽车商标“LAND ROVER”的正式译名为“路华”,公众俗称为“陆虎”或“路虎”;三为商标加其他限定简称,例如“广州本田”俗称 “广本”。由于这些俗称不一定为商标权人有意使用,权利人通常不会注册,于是出现了第三人抢注商标俗称并进而引发商标权侵权纠纷的现象。[1]但诸多类似案情的纠纷,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相互迥异(见附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界对抢注商标俗称没有统一认识,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足够理性的分析与评判。   一、商标俗称抢注是否构成对商标   权的侵犯就这个问题,国内曾有学者做专文探讨并创造性地指出,在法律意义上,商标的所指重于能指,而前者取决于商业语境下消费者的公共约定。[2]显然,这一看法有助于透过现象看清本质,从而将商标俗称的法律评价限定于基于公共约定的所指层面。但是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关键在于对商标权客体的认识。在对商标权客体进行正确的认识之后,则不仅限于商标俗称的问题,一切与商标侵权有关的问题都能在最根本的层面予以解答。因此,本文试图从商标权客体的解析入手,来探究此问题,从而更清楚地解决商标俗称抢注案所关涉的法律问题。   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其义务主体的不特定人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但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有多种观点。大部分知识产权教科书都一致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3]也有人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4]笔者认为,将商标作为商标权的客体,难以解释为何商标权包含的利益不同于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花费与成本,同时容易发生将商标权与商标本身可能享有的版权发生混淆的情况;而将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视作商标权的客体,则无异于回避了商标本身的功能与价值,并且,很难说实际中出现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例都必然涉及损害商标权主体商誉的问题。   笔者坚持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基于这种一致性联系,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才能实现商标所产生的利益;这种一致性联系如被破坏,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自然无从实现商标所产生的利益。[5]根据这种“联系说”的理论,可以将侵犯商标权等同于破坏上述这种联系,从而使得很多表面上不易进行侵权认定的事实从本质上得到妥当的法律评价。例如,曾经的研究热点“反向假冒”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正是因为这种行为“通过去除他人商标符号从而使该他人的商标符号无法表征其自己的结构性信息(或者说使该他人的结构性信息无法被正确表征)的方式破坏了上述的内在一致性联系,使得该他人本可以实现的商标上利益无从实现”,从而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基于“联系说”的理论,也可以清楚地分辨出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例如叙述性使用商标、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商标、对商标进行滑稽模仿等,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利用了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但并没有造成对这一联系的破坏。   反观实践中出现的为数不少的商标俗称抢注案,从附表中不难看出,虽然有人认为商标俗称的注册构成对商标权侵犯的判决,但绝大多数判决都支持商标俗称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在附表列举的案例中这样的判决或裁定占75%),因此有必要先看看当时法院或行政部门做出相关判决或裁定的理由是什么。以“索爱”注册案为例。2004年,刘某在电话机等电子产品上获准注册“索爱”商标。索尼爱立信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寻求救济,请求撤销该商标。北京市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后者的理由是:“媒体对‘索爱’的使用,并非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使用,刘某的注册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为《商标法》第31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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