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立法本意对“入户盗窃”认定之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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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本意对“入户盗窃”认定之研究.doc

基于立法本意对“入户盗窃”认定之研究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犯罪类型,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同时未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等侵财型犯罪中不可或少的定罪限制条件予以设置,深刻表明了立法者相较于一般盗窃,对“入户盗窃”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同时,我国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认定过程中,“入户”过程也应当从严把握。近年来,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案件,但对在久未有人居住的房屋内行窃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各地司法机关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不统一。本文结合本院办理的一起在久未居住房内行窃案件,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入户盗窃”之“户”及立法本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入户盗窃 久未居住 立法本意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邹燕珠,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73-02 案情回顾:2014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肖某贵到明溪县夏阳乡夏阳村,撬开肖某平一年多未居住的平房大门,入室盗走林花牌油锯1台、电磁炉1台、背篓1个。同年2月25日晚,肖某贵再次到明溪县夏阳乡夏阳村,采取相同的方法,进入王某明久未居的住处,盗走电磁炉1台、高压锅1个、菜刀3把、磨刀棒1根。 对于本案,本院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部分人认为肖某贵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肖某贵独自一人进入到被害人肖某平和王某明的居住处,并盗走财物。从法理学上讲,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其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大。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直接规定为犯罪,而不再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作为限制条件,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本案中,两被害人居住房屋虽然遭受盗窃时无人居住,但是其时间和期限是不确定的,随时可能有人入住。众所周知,一户可以居住的住宅以“可以进行遮风挡雨”,符合“户”的封闭性和可居住性为前提条件,而不是居于 “户”内有人。所以,本案中肖某贵虽然行窃时住宅内没有人,但并不影响其“入户盗窃”行为的成立,因为住宅内是否有人不构成“入户盗窃”罪名成立的例外条件。 一部分人认为:肖某贵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的规定,不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法益,包括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和住宅安宁权,入罪门槛相对一般盗窃低,惩罚却较一般盗窃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其作限制性的解释,才符合立法出于保障人权的原则。在久未有人居住的住宅内行窃,不会也不可能给住户的住宅权及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据于此,本案不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从立法者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为肖某贵的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 一、对“入户盗窃”之“户”的分析 实践中认定一个处所是不是“户”,可以分三步走。 1.该处所是不是与外界相对隔离,是否符合封闭性的要求。实践中,在认定“户”的成立要件时应当以个人或固定多人经常性使用为前提,外人在不经屋主允许是不能随意进入的,屋主对该“户”应当是独立享有所有权的,才有可能是“户”。如果其是对外开放、他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那就不是“户”。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也不视为“户”。 2.公民是否有久住意思。没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所不是“户”,公民虽声称有久住的打算,但客观上无法长期居住的处所也不是“户”,包括临时搭建的工棚、短期居住的宾馆旅店。如果公民在其他地方有长期居住的住所,只是偶尔来此处所居住,一般不宜认定为“户”。 3.公民是否将处所用于家庭一般生活。用于工作、经营、学习等其他活动的处所,不宜认定为“户”。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视为“户”,例如,该处所既用于家庭一般生活,又用于个体经营,在停止个体经营时间内,转化为“户”。本案中,两被害人的住处尽管具有可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但客观事实是两被害人长期未在此居住,不宜认定为刑法规定“入户盗窃”中的“户”。 二、“户”之类型分析 依据户应当是“供人居住的相对隔离的场所”,再结合“入户盗窃”定罪的原因,以盗窃行为是否会对户内人员人身造成潜在的威胁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之“户”。当前,“户”存在类型主要有: 1.经常性居住的住宅。这在实践中基本无争议。 2.工作场所的值班室。实际上,工作单位一般都要求聘请的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此时,值班人员除去职责工作之外,值班室也是其生活的地方,室内既有其私有财物,也有其工作单位的财产,同时由于值班室出入人员相对较少,特别是晚上,成为窃贼光顾的重灾区,此时值班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遭遇极大挑战。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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