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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doc
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关联律师制度。文章论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认清了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协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从业资格的,由相关机关注册过的,企业聘请的从事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两部一委发布的《企业法律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省级注册部门注册,得到企业聘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并且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协会与法律事务机构三方面管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的,直接服务于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更高的权力,负责企业内一切法律事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5万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在国家中央企业中,几乎全部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或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概念不同,也不属于一个范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接收法人或组织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因此律师法律顾问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律师可以接收他人的聘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处理法律方面的业务的行为。而公司律师则具有一定的专属性,2002年,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试点单位有100多个,有律师大约2000人,竞争力度在不断加强。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由国资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受企业、国资委的管理;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受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
2.任职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证;受到企业聘任;从事企业内法律事务;不得服务于企业外人员或做兼职;经国资委注册、登记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由公司聘任;从事于公司内法律事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3.准入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通过国资委、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人事部、国资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岗位,都属于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从两者的工作职责来看:两者都是替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或规避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这两者的差异只是准入条件与管理机构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职业的并存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有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感到很为难。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统一这两种制度的想法,把企业法律制度取消,保留公司律师制度,法律顾问也并入到公司律师中,使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统一。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年,美国一家公司首次在企业内设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逐渐发现了企业内法律机构的重大作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纷纷在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机构。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此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是一样的,所以许多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其实都是职业律师。他们即使服务于企业,也依然拥有律师的权力与义务,并且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1933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开始,改革触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由于外聘律师费用高昂,实用性也不强,因此企业逐渐开始发展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各自的法律管理体系,甚至在一些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可能会身兼多职,担任副总裁或董事等,拥有独立的法律部,直接对总裁负责,一般他的意见都能够直接传达到公司决策层,非常有话语权。
英国企业有所不同,他们聘任法律顾问都要求对方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是不能代表企业出庭。企业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精通本职工作的内容、技巧等,还要对公司经营事务一清二楚,他们甚至可以打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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