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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7年《法律适用通则法》评介(一) (2009-07-28 11:10:53) 转载 标签: [内容提要] 2007年1月1日,全面修正后的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正式实施。为使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适用通则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修正《法例》的过程和原因,阐述了《法例》的修正内容,提出了《法例》的修正是承袭日本法律传统,吸收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的观点。本文还对《法律适用通则法》中的两个修正条款提出了商榷意见。 [关键词]? 日本? 通则法? 继受? 创新? 评介 ? ??? 制定于1898年的日本《法例》在世界范围内是继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之后的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法规,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有着深刻的影响。2002年5月,日本开始对这部已实施百年的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正,[1] 修正工作历时4年,于2006年6月15日结束。我国正在制订《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日本修正《法例》的经验及《法律适用通则法》的若干规定是值得借鉴的。本文拟对《法律适用通则法》的修正情况做以介绍,对《法律适用通则法》的内容、特点、创新和发展做以评介。 [1] 《法律适用通则法》颁布时使用“2006年6月21日制定、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修正《法例》(明治三十一年法律第十号)”用语。 一、《法例》修正的过程与修正的原因 ??? 1898年6月21日,日本颁布了被日本法学界称之为“国际私法基本法”的《法例》,用以调整日趋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法例》实施过程中,曾于1942年、1947年、1964年、1986年先后4次对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正,[1] 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法学界就开始酝酿全面修正《法例》,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被列入立法规划,全面修正《法例》的愿望未能如愿实现。日本国会虽未将全面修正《法例》列入立法规划,但还是尊重民意,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于1989年、1999年对《法例》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正。 1989年对《法例》的修正主要集中在涉外身份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上。日本是一个夫权制严重的国家,夫权制在《法例》中的反映就是规定在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等涉外关系中均优先适用丈夫的本国法;规定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中父亲本国法的适用优先于母亲本国法的适用,确立了涉外身份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以丈夫或父亲的国籍为中心原则。1989年日本对《法例》这一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作了重大修改,赋予夫妻双方本国法以平等地位,规定涉外身份关系夫妻双方本国法平等适用。此外,修正后的《法例》吸收了属地法原则,规定夫妇共同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或与他们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是夫妻本国法的补充性法律,夫妻本国法无法适用时可作为准据法。 1999年对《法例》的修正主要集中在自然人能力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上。20世纪末的日本已呈现出老龄化社会的特征,为了适应高龄社会的状况及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日本国会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了《关干部分修改民法的法律》、《任意监护合同法》、《监护登记法》和《关于伴随施行〈关于部分修改民法的法律〉修改有关法律的法律》等民事法律,并于2000年4月1日实施。与此相适应,日本对《法例》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4条、第25条等关于自然人的条款进行了修正。为了保护判断能力较弱的痴呆性高龄老人、智能残疾人等人员,《法例》将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改为监护与保佐制度。[2] 进入21世纪不久,日本启动了全面修正《法例》程序,拉开了修正《法例》的帷幕。2002年5月,日本法制审议会设置了国际私法部门会议,开始对《法例》需要修正的地方进行了详细的研讨;2004年3月22日,《与国际私法的现代化有关的纲要试行办法》被制定出来,开始征求意见;2004年9月6日,法制审议会通过了《与国际私法的现代化有关的纲要》;2006年6月15日,修正后的《法例》被正式冠名为《法律适用通则法》提交国会审议,国会以全体一致的全票通过。全票通过一部法律在日本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反映出《法例》的修正是成功的,日本各界的认可程度是空前的。修正后的《法律适用通则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日本全面修正《法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因素都存在,综合来看,主要原因有:(1)《法例》自明治31年(1898年)制定以来,虽经过6次修正,其中1989年、1999年的两次修正可称为重大修订,但从未进行过全面的修正,实施了100多年的法律有许多内容已经陈旧,无法调整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修正《法例》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2)日本及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经济全球化、法制现代化进程急速加剧,日本经济国际化特征明显,日本国民与他国公民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本与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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