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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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王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 在众多扩张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与实践之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有一席之地。然因担心“诚实信用原则”会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且该原则具有模糊性,理论和实践中对依该原则而扩张仲裁协议范围的做法存在争议。鉴于“诚实信用原则”兼具“解释论”和“衡平论”的双重适用路径,且考虑到特定的仲裁政策因素,“仲裁届”应支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我国同样应支持该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妥善的条款起草和行为安排有助于客观降低“诚实信用原则”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呼吁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司法解释”,“修改仲裁法”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相关仲裁法律制度。在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为营造“支持仲裁”的法律环境添砖加瓦。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一、问题的提出仲裁协议适用范围的法理基础源于民法。深受“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影响,仲裁协议一般仅适用于缔约方之间。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民法和仲裁理论已显得有些滞后。其典型表现之一在于,仲裁正不断朝多方主体发展。在特定情况下,坚守“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相对性原则”恐难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与价值。譬如,中立性、高效性、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等。 有鉴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呈现出了扩张之势。即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是可突破“契约相对性”,并产生“长臂”管辖非签字方(non-signatories)效果的。 该环节涉及诸多理论和实践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理论”(agency principle)、“受益第三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ies)、“参照适用条款”(referring clause)、“默示推断原则”(doctrine of assumption)、“法人分身理论”(alter ego)、“揭开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集团理论”(group of companies doctrine),以及“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 principle)等。本文重点研究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影响。一方面,本文将以案例为引子,呈现仲裁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仲裁协议效力范围方面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文将进一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同适用进路,以及其背后的政策考虑。二、案件与法律分析(一)案情简述及法律争议申请人甲公司(买方)位于A国,是一家从事矿产交易的企业。被申请人乙公司(卖方)位于B国,是一家国有矿场开采企业。甲公司为第三人丙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它自身的注册资本十分有限。乙公司虽与丙公司曾建立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但它与甲公司却没有过任何合作。经过一系列谈判,甲乙最终就一笔矿产交易达成了合作关系,并订立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签字方仅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仲裁条款规定:“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解决。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构成,仲裁规则为ICC 2012规则。仲裁准据法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2006年的修改》(《示范法》)全文的转化适用(verbatim adoption)。合同实体法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后双方就合同付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发起了仲裁程序。值得一提的是,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有保持一定形式的存在。如在谈判过程中,丙公司有积极地推动交易的达成。它有协助子公司拟定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并基于既往的交易经历,来同乙公司敲定交易价格;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丙公司有协助甲公司开立信用证,且该信用证用的是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在谈判时丙公司还有承诺将担任甲公司的保证人,以确保乙公司可以拿到货款;在争议发生阶段,丙公司不仅有充当甲公司的联络员,代表甲公司来与乙公司沟通,它还有为甲公司出谋划策。正因如此,申请人乙公司在发起仲裁时有请求仲裁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加入第三人,即丙公司。但该请求却遭到了丙公司的坚决反对。本案的核心议题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产生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缔约第三人的效果。该问进一步又可细分为两小点,其一,结合仲裁准据法和相关仲裁理论,常见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适用于本案?;其二,如果可以适用,那么它应如何适用?具体的判断标准又有哪些?(二)仲裁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同解释1. 仲裁庭不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入第三人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与《示范法》第7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原则系“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仲裁管辖权的基石,若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也就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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