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在民商事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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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在民商事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李娟(云南师范大学)Tel要:国际组织的民商事争议主要由国内法院和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管辖。国内法院对涉及国际组织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前提条件就是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不享有豁免。国内法院管辖的理由主要有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出现拒绝司法和诉诸法院权利三方面。目前已有许多的国际组织民商事案件在国内法院接受裁判。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对国际组织民商事争议的管辖主要依据国际组织文件的规定,同时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存在管辖权扩大的趋势,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拒绝司法情况的出现。不管是国内法院还是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都有利于国际组织信誉的提高,有利于国际组织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国际组织民商事争议管辖权一、国内法院对国际组织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一)国内法院对国际组织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1、限制豁免理论的影响(1)国家有限豁免理论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国家豁免理论从绝对豁免发展为限制豁免,这是国际组织限制豁免的理论基础。国际组织的事务权行为不享有豁免,这一点与国家限制豁免标准一致。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组织享有的豁免是一种职能性豁免,职能性豁免注定就是一种限制性豁免。传统上国际组织在被授予豁免方面与国家类似,一些豁免立法尤其将这种与国家的相似性作为赋予国际组织豁免的理由。将国际组织与国家类比的原因在于国际组织原本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者,而是被视为其成员国的集合体。因此,从逻辑上将国家豁免和外交豁免扩展至国际组织及其官员。一些古老的豁免案例也是将国际组织视为成员国的集合体。国家的限制豁免理论是国际组织享有有限豁免的理论基础,是国内法院对国际组织行使管辖权的理论前提。(2)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国家行为领域有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之分,这一理论能否移植于国际组织?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的区分是限制豁免理论的基础,许多学者也采取一种相似的方式来区分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和公共行为。因此,许多学者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商业行为例外说,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国际组织从事纯粹的商业行为,为其工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寻找消费者的行为,根本没有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司法必要。有人认为,国家为实现某种商业目标而集团化应具有公共性质。这种观点会导致人们认为任何对国际组织管理权行为的讨论都是多余的,因为所有的国际组织均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的国家集团。然而,一项行为的商业性或公共性应由行为本身来决定,而不是看实施该行为的是国际组织还是其他人。这一观点在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hinist v. OPEC案法院的推理中得到了明确支持,“一项行为的政府性质被改变仅仅是因为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一起决定实行该行为的,这种认识甚为荒唐。”因此,国际组织从事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这也是限制豁免理论的内容。美国的《国际组织豁免法》和《外国主权豁免法》均有关于商业例外的规定。(3)对私人保护的要求国家享有的豁免权应受到限制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对与国家交易的私人或受国家行为影响的私人保证公平,使他们有权利获得司法裁决。这一理论也适用于国际组织与私人的关系。因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因此对国际组织的豁免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组织的地位与国家的相似。如果说国家不享有绝对豁免是源于对个人权利和公共道德的重视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进入私人交易领域,那么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组织也具有相似的情况。African Reinsurance Corporation v. Abate Fantaye案反映了国际金融组织的豁免问题。一位尼日利亚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一旦其主要目标是进行商业交易,总部协定并不意图保护上诉人不受上诉干扰。”SAT Fluggesellschaft mbH v. Eurocontrol案也体现了这样的观点,认为国际组织享有绝对的豁免不合适,当私人受国际组织行为影响时,私人的权利应获得保护。2、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不享有豁免国内法院对涉及国际组织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前提条件就是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不享有豁免。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不享有豁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国际组织明示放弃豁免,这是最简单明确的一种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国际组织不会自行放弃豁免;二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推断国际组织默示放弃豁免,这需要对默示情况进行推断,因此比较复杂;三是国内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明确裁决国际组织不享有豁免。(1)国内法院拒绝国际组织的豁免请求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诉讼时常会运用豁免理由阻止国内法院的管辖,国内法院拒绝给予国际组织豁免的理由包括法院地国没有批准相关条约、国际组织不属于法院地国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等等。例如United States Lines Inc. v.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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