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学生伤害赔偿责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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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对学生伤害赔偿责任.doc

论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己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怎样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众多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各种法规。其中以上海为例,2001年7月《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条例》实施以来的十年间,来自上海市教委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9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全市受理并结案的与学校责任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达2506件。这其中:学校全责事故占38%,负部分责任和公平责任事故占62%,所有事故中18%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余均通过协商、协调得到妥善处理。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赔偿的的处理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还暂无定论,而且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等原因给此类事件的处理造成了很大困境。因此,加强学校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责任研究对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加强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有多种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2 条将校园伤害事故界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在校学生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1.2 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分类,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可将校园伤害事故有三种类型。首先是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其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自己负担的事故。最后是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事故。 二.学校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2.1归责原则 民法学上的归责原则是确认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归责原则的确立不仅涉及到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涉及到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1.1 校园伤害事故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行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的侵权归责原则。在我国,学校是非赢利机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财政拨款,让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我国教育体制的现状不符。学校活动即使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很难说没有风险,学校不可能完全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让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又要维护学校的权益,那么就只能规定学校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规定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学校提高防范意识,减少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调动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积极性。 2.1.2 公平责任原则应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补充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已造成损害的结果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论司法实践还是学生伤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学校或多或少都要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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