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考察对象(王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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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考察对象(王增.doc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适用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考察对象 王增根 上传时间:2006-5-11 [摘要]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并将贯彻实施,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才真正得以建立,新交通法确立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体系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与强制保险挂钩的“无过错责任”自此也名副其实。文章就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试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体现和适用。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的正式出台,使新交通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得以明确。该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条例》尚未出台之前,保险公司普遍以“商业险”暂代“强制险”,在理赔时保险合同与新交通法规定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差额赔付问题难免引发纠纷,关于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欠具操作性,因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出台尤为亟待。《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得新交通法规定的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属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中“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法律界曾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的分歧。笔者认为,新交通法颁布后,其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此“交通事故”概念的定义,交通事故可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新交通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和意外,特别是意外情形下的事故责任,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办理。 《条例》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终结了处理交通事故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论争,确立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并不否认受害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意味着驾驶方对汽车危险责任、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优者危险负担、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也意味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优劣的改变及平衡局面的形成。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做出了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责任原则,对因机动车的运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的成立,不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件,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1] 二、 保险公司不以被保险人具有过错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2]《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将打破保险公司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双方当事人仍应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只有机动车一方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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