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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视野下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研究.doc
论法律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摘要]学生纪律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司法实践,高校与学生因纪律处分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依法治校理念的主导下,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行使纪律处分权的正当程序,以及赋予学生对纪律处分的救济权利,是目前高校教育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教育部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53条明确规定,高校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学生纪律处分权利。但因该权利的行使对学生权益影响很大,高校与学生之间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对簿公堂。从积极的方面看,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显着增强。但它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一直困扰着高校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维护。面对这类案件,如何从现行法律制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依据,以及如何构建一个完整可行的法律制度,是摆在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解决纪律处分纠纷案件,首先需要厘清高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权时,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形成的管理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如果属于法律关系,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抑或是行政法律关系?在现实中,此类纠纷有很多起诉都被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这是高校内部的管理关系,非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或者认为属于法律关系,但非行政管理关系,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在行使学生纪律处分权的过程中,高校属于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换句话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系法律关系,二者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进而我们需要探究,此种法律关系具体属性如何?这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高校此项管理权的性质界定。根据现代行政管理理论,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它由法律授予,具有法定性,完全不需要征得相对方的同意或认可。 高校纪律处分权作为行政权力,其主导下的法律关系当属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在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高校取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责任的组织。非行政主体,其产生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它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行政法上,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要的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后者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非政府的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等,它们不是行政机关,但因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管理某种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而取得和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职权,成为行政主体。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执能的事业单位,在行使纪律处分权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二、高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权的正当程序 现代司法理念认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在大学自治理念的支配下,高校被赋予越来越大的自主管理权,根据正当程序对权利公正行使的要求,高校在行使学生纪律处分权时,一定要遵循正当的程序,以保证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一,公布、组织学习相关管理规范。虽然法律一经公布,就会推定为全部人都已知悉,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不知法而免受处罚,但本着以生为本、教育主导的理念,高校仍然应该组织学生学习相关的管理规范。通过普法宣传,使遵规守纪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二,取证、查实违纪行为。高校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经核对无误后,重新签名。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权,是指向学校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指向学校主张有利己的事实、理由、依据的权利。高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核;当所提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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