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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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公司经济的高速运转,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西方国家针对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事实,创设了两种诉讼模式,即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本文试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以股东代表诉讼为视角,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通过介绍外国的股东代表诉讼,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对维护公司健康地发展和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诉讼;中小股东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现阶段,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制度一般有事前救济措施、事中救济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事后救济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创设的。股东代表诉讼强调法院对公司事务的干预,成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司法救济中的一道重要的防线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   西方国家针对中小股东受到侵害的事实,从司法救济的途径提出了两种诉讼模式,即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所谓的股东直接诉讼,就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了某些股东的利益,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是指公司董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怠于起诉时,某些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1843年英国首先确立了股东诉权,当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时,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其他主体没有权利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则。”[1]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得到全面的发展,美国创设了实际意义上的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实际上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是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诉权是从公司的诉权中派生出来的。股东代表诉讼表面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实际上是追究大股东或者董事的责任,间接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本来的起诉权利应该属于公司,但是股东有权利起诉,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其他董事或者监事有可能包庇有问题的董事、监事,因此董事会和监事会会懈怠起诉。但是同时人们也认为是否起诉属于公司经营事项,应当由公司决定。美国法院要求,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起诉请求,由董事会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至于董事会是否有懈怠诉讼,则有法院进行判断。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害的对象不同。直接诉讼受到侵害的对象是股东的利益。而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利益受到间接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主要存在公司董事存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问题上。   其次,享有诉权的主体不同。直接诉讼中是股东享有诉讼的权利,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主体则是公司。只是当公司怠于行使起诉的权利时,由公司的股东代为行使这种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股东本身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这种权利是派生出来的。   再次,诉讼结果归属不同。直接诉讼的诉讼结果归属于股东,因为股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结果当然归属于股东自己。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虽然股东代表诉讼间接的为了股东的利益,但是原则上是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只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而已,因此诉讼效果及于公司。   最后,诉讼程序不同。直接诉讼不需要特别的程序,而股东代表程序需要进行一定的前置程序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例如,美国就明确规定,肚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董事会的职权,防止董事会的职权被架空。   二、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151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   我国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公司法》针对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况,即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为“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明确规定了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有起诉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当监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有起诉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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