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执行-广州市南沙区政府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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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执行-广州市南沙区政府网.doc

穗南法发[2009]36号 关于开展“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及省、市法院关于2009年法院系统开展“执行治理年”活动的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开展“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方案。 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过履行期限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模式。主动执行能够免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提前的有效介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便捷、快速的司法服务,是缓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创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我院“主动执行”试点工作。要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三项硬要求”。从实际从发,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强化“调执结合”机制,在司法便民上力求创新和发展,结合“执行治理年”等专项活动的要求,切实转变执行理念、推进执行改革,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力争成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排头兵。 二、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目标 开展我院“主动执行”试点工作,主要目标是: 1、执行工作效果明显提高,具体表现为做到“四个明显”,即:执行到位率明显提高、执行和解履行率明显提高、执行周期明显缩短、执行投诉明显减少。 2、民事调解率及调解到位率明显提高。 3、立案、审判、执行三环节之间协调配合更加密切、流畅,建立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4、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执行涉访、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5、认真总结,为“主动执行”的推广提供经验支持。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方法 (一)成立“主动执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开展“主动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配合。为保证我院“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南沙区法院“主动执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建成同志任组长,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曾志伟同志任副组长,副院长陈昭强、副院长余若兰、执行局局长曾普光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普光同志兼任主任,执行局副局长、立案庭庭长为副主任,各民事审判庭庭长、各人民法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及调研科科长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的“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执行”的适用范围 本院2009年8月1日以后生效的、具备给付内容的民商事及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或再审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8月1日对本院民商事及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作出二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均适用“主动执行”。 (三)开展“主动执行”试点工作 1、立案部门在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时,审判部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制作宣判笔录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我院启动“主动执行”的程序。 2、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并履行期限届满后,将直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审判部门直接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办理执行案件手续后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4、调解案件的执行,先由原调解法官督促执行,如在一个月内未能执结,则移送执行部门继续执行。 5、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执行方式和措施以原执行方式、措施为准。 6、本院审判监督庭、监察室负责对主动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集中5个月时间,全面开展“主动执行”的试点工作。 1、8月7日前,召开全体执行人员参加的开展“主动执行”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2、8月14日前,召开执行局、立案庭、各审判庭负责人参加的开展“主动执行”工作专题座谈会,落实措施,明确职责。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对“主动执行”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为“主动执行”的推广提供经验支持。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9日印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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