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经济学的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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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的若干问题 (讲授提纲) 史晋川 二零零三年七~八月一稿 二零零四年一~二月二稿 二零零五年二~三月修订 一、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 1.1 学科性质 1.1.1 不同的学科名称 ?Law and Economics (法和与经济学)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的经济分析) ?Economics of Law (法律经济学) ?Lexeconic (法经济学,Lexecon, Law and Economics Center at Emory University) (Law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分析法学 ) 1.1.2 主流学派的观点 主流学派的学者认为,学科的名称无需刻意加以区别,冠名不同并不代表对学科性质看法的分歧。 ?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科性质的基本观点 理查德· A· 波斯纳: 法-经济学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或者说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 1.1.3 非主流学派的观点 1.2 学科的研究范围 1.2.1 主流学派对于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基本观点. 研究范围: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 研究重点:“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 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 1.2.2 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基本观点 与对于法-经济学学科性质定位的认识一致,非主流学派关于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看法,具有更大的视野。 非主流学派的批评主流学派的研究视野局限在于,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非主流学派认为,法-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或者说,法-经济学应该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选择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 1.3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谱系中的位置 1.3.1 经济学谱系的确立标准 ①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财产制度(P) —私有的财产制度(私有制P1) —公有的财产制度(公有制P2) ②社会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经济机制(M) —市场机制(M1) —计划机制(广义地包含政府对经济的调控M2) 1.3.2 经济学谱系的确立 ①市场经济理论(Ⅰ):P1+M1 斯密、马歇尔、瓦尔拉、弗里德曼 ②计划经济理论(Ⅱ):P2+M2 马克思、列宁、斯大林 ③混合经济理论(Ⅲ)(P1+M1)+M2 ④改革(转型)经济理论( Ⅳ )(P2+M2)+M1 or (P2+M1)+M2 兰格、布鲁斯、科尔奈、锡克 1.3.3 法律经济学的位置 法律经济学的位置与Ⅰ、 Ⅲ经济理论有关,与Ⅱ、Ⅳ经济理论基本无关。 ①经济理论Ⅲ的产生与发展的逻辑是: 当市场经济理论家(Ⅰ)出现问题时,问题的关键不在财产制度(P1)方面,而在经济机制方面(M1);所以引进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可改善经济运行。 (微观层次:庇古;宏观层次:凯恩斯) 1.3.3 法律经济学的位置 ②法律经济学的逻辑 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本质上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其要点是,当市场经济理论(Ⅰ)出现问题时,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都在经济机制(M1)方面,而在财产制度方面;即使反映在经济机制(M1)方面的问题,其深层原因仍是财产制度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财产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即能解决许多问题。 (科斯、波斯纳、米勒、LLSV) 结论:法律经济学是向市场经济理论的复归。 二、学科的研究方法 2.1 方法论个人主义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熊秉元教授关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观点 2.2 激励分析 (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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