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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身体谁做主.ppt
本文观看结束!!! 三、告知同意的主体问题 (一)权利归属问题 (二)权利行使主体: 由谁来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患者还是家属? 1.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四种模式): (1)1982年卫生部所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规定患者家属或单位对手术有签字同意的权利; (2)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手术前同意由患者和家属或关系人共同行使; (二)权利行使主体: (3)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执业医师法》和2000年卫生部的制定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由患者或者家属行使同意的权利; (4)1994年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5年卫生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2006年卫生部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仅患者行使同意的权利。 (二)权利行使主体 2009年通过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告知同意的主体问题 提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我国,谁是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在绝大多数确定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域中,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均系由本人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家属无权共同行使、更不用说取代患者来行使该项权利。而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抑或医疗实务,都认可家属替代行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有其存在的背景或理由,并为相当数量的人群(包括部分医务人员)所支持。 讨 论 题 讨论一:患方拒绝手术时,是否应当授予医院强制治疗权?并说明理由。根据我国《侵权责法》五十六条规定,在本案例中,医院能否行使强制治疗权?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讨 论 题 讨论二:该由谁来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患者还是代理人?患者与代理人利益冲突,损害患者利益时,制度该如何设计? 讨 论 题 讨论三:本案当中,对肖志军能否适用刑法惩罚——是否构成不作为的刑事犯罪? 谢 谢 欣 赏! 你的身体谁做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知情同意权与紧急医疗决策权的冲突与平衡 案例: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其丈夫却拒绝签署手术单。在没有签署手术单的情况下,医生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结果眼睁睁的看着孕妇死亡。 一、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告知同意理论: “告知同意”源于英文的informed consent。该词的表面意思是,在被告知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同意的表示,或者说基于说明的同意。 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生的告知、患者的承诺”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informed consent”的含义为: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风险以及其它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 (一)告知同意理论 1.它是个人享有自己的医疗决定权的法律上的表现。 2.告知同意的主体是患者而不是医生,应由患者决定和选择。 3.医生提供情报和加以告知的义务,是患者做出承诺的前提。 在我国,一般将患者的告知同意权称为“知情同意权”。 (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 1. 告知同意理论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沿革 告知同意理论主要是在美国的法律土壤里成长起来的 。 ⑴ 1914年,在里程碑式的Schloendorff v.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s案中,审理该案的著名法官卡多佐说: “所有的具有健全精神的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对自己身体作何处置。因此,没有取得患者的的承诺或同意即对其进行手术的医生犯有伤害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 (2)二战以后 《纽伦堡法典》规定: “受试者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进行实验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险,他的参与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使他能做出明智的决定”。 纽伦堡审判后,告知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注意的伦理学问题之一,这个原则也被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和临床领域。 (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 (3)1964年第18次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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