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顺镇江志》标点举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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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顺镇江志》标点举正.pdf

中国地方志 年第 期 ’ $’’( 《至顺镇江志》标点举正 张金铣 提 要:本文考证校点本 《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参佐条三处标点错误,并根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清代阮 元宛委别藏本及道光丹徒鲍氏刻本订正个别错漏。 关键词:《至顺镇江志》 标点 俞希鲁编撰的 《至顺镇江志》,是现存几部完整的元代方志著作之一。 年 月,该书由 ! # 江苏古籍出版社校点出版,为研究地方史及元史提供了方便。但其中也有几处校点值得商榷,今 就点校本卷十五参佐条三处疑点,提出匡正意见。该段文字: “元稽古建官,军民之职,不相统属,而列郡参佐之权益重,率以户口多寡分路之上下。上 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圜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官 而上一一署押,然后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其次又有推官,专掌刑狱之务,别设厅 事于府堂之西,狱成则告之,府与守贰同坐而加审谳焉,又非若前代司理参军之比也。润 (按: 指镇江府,宋代升润州为镇江府)自至元十二年至二十二年,尝设治中,后以下路不置。前代设 判官、推官、知录、司理、司法、司户,谓之六曹官,盖以书拟群事也,归附后,悉罢之。凡总 管府,设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三员,曰首领官,以掌六朝之务,事无巨 细,承吏率先抱案,以白首领官详阅,义可然后书拟,路官乃署押施行。路官所见或异,则听首 领官。庭口再三弗从,则又许疏其事,申之省幕若部。凡曹务稽违,则旬一检核,月一审校,而 改正举行之。此首领官之职也。是其大略也。” 一、“其次又有推官,专掌刑狱之务,别设厅事于府堂之西,狱成则告之,府与守贰同坐而 加审谳焉,又非若前代司理参军之比也。”此处 “狱成则告之,府与守贰同坐而加审谳焉”断句 有误。元代各路设总管府负责行政、司法、财政等项事务。另设推官治事于推官厅,专门审理州 县呈报的刑狱。关于元代路总管府的官员设置,《元史·百官志》概括为:“上路秩三品。达鲁花 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 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员,同知如治中之秩,余悉同上。至元二十三年,置推官二员,专治刑 狱,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 多寡之额;译史、通事各一人。” 上文的 “府”,指路总管府。元代至元十三年 ( )升镇江为路,建置总管府主持一路之 !$% 政。“守”指总管府达鲁花赤和总管,元代统称 “长官”。“贰”即佐贰官,包括同知、判官、推 官等职。“同坐”即 “圆坐”,元代采取圆坐形式处理衙门事务,事无大小,均由官员在衙门讨论 裁定。元人危素称:“国朝之命官,无问事大小,必同堂论之。”(《危太朴文集》卷八 《送方推官 赴嘉兴序》)推官审清刑狱后,与总管府官员讨论定罪。《元典章》卷四十 《刑部二·推官专管刑 狱》条载:“凡遇刑名词讼,推官先行穷问,须要狱成,与其余府官再行审责,完签案牍文字。” 显然,应该为:“其次又有推官,专掌刑狱之务,别设厅事于府堂之西,狱成则告之府,与 守贰同坐而加审讠献焉,又非若前代司理参军之比也。” 万方数据 二、“凡总管府,设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三员,曰首领官,以掌六 《至顺镇江志》标点举正 $ ! 朝之条,事无巨细,承吏率先抱案,以白首领官详阁,义可然后书拟,路官乃署押施行。”此处 “凡总管府,设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三员,曰首领官”断句有误。元代 提控案牍兼领照磨、承发、架阁等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为路总管府首领官的名称。 据 《元史·百官志》,路总管府首领官建制为:“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 阁一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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