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温造《自请罚奏》中的一处讹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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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温造《自请罚奏》中的一处讹文.pdf

鎏文献天地 。 王制》的说法有同有异,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有待 人按照他们的理解,将《周礼》设官打乱重编,也 研究。但是,《尚书·周官》属于伪古文,出于魏 没有谁能真正做到整齐划一,因此,他们的判断 晋之世,其内容本身就不可靠,显然不能作为可 大多出于臆测,复古《周礼》的努力落得“窜乱圣 信的资料来印证《周礼》。至于《礼记·王制》属 经”之讥,实属必然。 于汉代的文献,以此来衡量《周礼》的内容,同样 总之,《周礼》冬官在汉初就已经失传,《考工 犯了用后出文献驳先出文献的错误。 记》是汉人补入《周礼》之中的,对于这一事实,汉 再次,《周礼》六官是否就是三百六十个官 唐文献记载基本一致,在没有更加可靠的证据的 职,六官是否平均六十人,其实也难以确定。宋 情况下,没有必要横生枝节,另立新说。 《全唐文》温造《自请罚奏》中的一处讹文 迟乃鹏 《全唐文》卷七百三十,收有温造一篇《自请罚奏》文,该文云:“十二月二十二日,初闻宫中遗火,缘妖贼 并禁在台,恐有奸谋,遂追集人吏,设备提防,然后奔走入朝,到稍在后。两巡使崔宜、姚合,其日台中忽闻有 火,遂追集所领赴朝堂,到稍在后。……若不重罚,难励众情,自罚三十直。” 据《全唐文》温造小传,温造于“穆宗朝累拜御史中丞”,而《自请罚奏》正言及御史台事,故知必写于其在 御史台为御史中丞之穆宗时。据《新唐书·五行一》,唐穆宗以后直至唐文宗时,宫中发生火灾计有三次: “大和二年十一月甲辰,禁中昭德寺火,延及宣政东垣及门下省,宫人死者数百人。三年十月癸酉,仗内 火。……(八年)十二月,禁中昭成寺火。”然而后两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而大和二年的损失则极 大,不仅有财产损失,还死去了宫女数百人,故温造方才自请“罚三十直”。 对发生于大和二年的这次火灾,《旧唐书》卷一六五《温造传》言之甚详,云:“大和二年十一月,宫中昭德 寺火。寺在宣正殿东隔垣,火势将及。宰臣、两省、京兆尹、中尉、枢密,皆环立于日华门外,令神策兵士救 之,晡后稍息。是日,唯台官不到,(温)造奏曰:‘昨宫中遗火,缘台有系囚,恐缘为奸,追集人吏提防,所以至 朝堂在后,臣请自罚三十直。其两巡使崔蠡、姚合,火灭始到,请别议责罚。’敕日:‘事出非常,台有囚系,官 曹警备,亦为周虑,即合待罪朝堂,候取进止。量罚自许,事涉乖仪。温造、姚合、崔蠡各罚一月俸料。’’’文中 不足之处,则是未能指出究竟是那一天发生了这次火灾。 《新唐书·温造传》所记略有差异,云:“大和二年,内昭德寺火,延禁中‘野狐落’,野狐落者,宫人所居 也,死者数百人。是日,宰相、两省官、京兆尹、中尉、枢密皆集日华门,督神策兵救火所及,独御史府不至。 造自劾日:‘台系贼,恐人缘以构奸,申警备,乃得人。臣请人三十直,崔蠡、姚合二十直,自赎。’宰相劾造不 待罪于朝,而自许轻比,不可听。有诏皆夺一月俸。”比起《旧唐书·温造传》,《新唐书·温造传》只是指出发 生火灾的年份,甚至连月份也未言及。 温造文所说的这次火灾,《资治通鉴·文宗纪》也有记载,一同于《新唐书·五行一》,指出了这次火灾发 生的具体的年月日,是大和二年十一月甲辰,云:“(大和二年十一月)甲辰,禁中昭德寺火,延及宫人所居,烧 死者数百人。”大和二年十一月初一为“癸未”,是大和二年十一月之“甲辰”,应是二十二日。 《旧唐书·文宗纪》亦云是次火灾,发生在大和二年十一月甲辰。 而上引《全唐文》中之温造之所记,则为大和二年“十二月”,大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应是“癸酉”,而非 “甲辰”。 以上引《新唐书·五行一》、《旧唐书·温造传》、《新唐书·温造传》、《资治通鉴》以及《旧唐书·文宗纪》 所记,对照《全唐文》所收温造之文,知温造文中之“十二月”,实为“十一月”之误。传刻之误,在所难免,于此 又可见其一例。 (西华大学)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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