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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土地问题及其他.pdf
基蕊 t 黑—— 日本的土地问题及其他 /祝曙光 日本是一个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森林约占国土面积的67%,农地仅占14%。由 于地理地貌的关系,森林很难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农业用地,人均不足 7分耕地,土地 问题非常突出。日本的土地问题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战后初期 日本的土地问题是帮助佃农取得土地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1945年8月,日本战败,美国实施了对 日本的军事占领。美国在分析日本发动侵 略战争的原因时,发现 日本农村广泛存在的寄生地主制严重束缚了农业的发展,高额 地租使农民陷于贫困,佃农无法靠务农养家糊 口,只能去当兵吃饷,所以农村成为保 守势力盘踞的地方,成为产生军国主义的温床。为此美国占领当局发动农民,进行农 地改革,确立了 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地改革是以强制 征收离乡地主的全部佃耕地和在乡地主超过一定面积的佃耕地。当局将强制征收的土 地出售给佃农。佃农可在 30年内分期付款。由于征购地价不变和以后严重的通货膨 胀,有偿征购实际上变成了无偿没收。 “多数地主,特别是不耕作的地主,不久便不 得不将农村的房产以至家具卖掉,销声匿迹于通货膨胀的浪涛之中。”地主对农地改 革当然要进行抵制。富士见町某村一个地主从苏联战俘营撤回日本后,发现 自己的上 好土地转到了佃农名下,怒不可遏,认为 自己为国作战,吃了那么多苦,不仅未得到 奖赏,反而自己的土地被剥夺,于是用猎枪打伤了一名农地委员的手指。结果该地主 被判处无期徒刑。总的来讲,地主对农地改革的态度还是平静的。农地改革历经四年 半,1950年夏天结束。自耕地在耕地面积中从改革前的54%上升到90%,佃农因农地 改革而变成了 “有产者”,因 “有产”而 安“居乐业”。改革后农户的主体是农业经 营、农业劳动和农地所有三位一体的自耕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为了巩固 农地改革的成果,195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 《农地法》,严厉限制农地转用,强化和 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地位。 《农地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农“地以其耕作者自己所有 最为适当”, “促进耕作者取得农地并保护其权利”。1952 1970年是 日本土地管 制最为严格的18年。农民不能随意出售自己的土地,出售土地须经农业委员会审批, 153 否则被视为无效。购买土地者必须是长期从事农业的人,必须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必须证明自己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从20世纪5O年代后半期,日本经 济步入高速发展阶段。由于 《农地法》严格限制农地流动,妨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有“ 的农民愿意放出土地而受到阻碍 ,有的农民需要得到土地而受到限制,有的农民已不 宜于从事现代农业却仍任其拥有土地。”因此必须要对土地流动松绑。1962年 日本政 府对 《农地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增加了一句话: “并调整土地的利用 关系以图使其在农业上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土地所有权严格管制的情况 下,允许借贷土地,扩大经营规模 ,从原来的 “自耕农主义”转变为 借“地农主义。” 随着土地价格持续高涨,希望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农民越来越买不起土地,即使买得 起土地在经济上也是不划算的。而已经 农“转非”脱离农村去城市工作的人,仍然在 家乡拥有一块土地。结果这些土地或者撂荒,或者请家乡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土地。 土地价格既包含了以耕作为目的的 农“地价格”,也包含了以转用为目的的 转“用价格”, 而 转“用价格”远远高于 农“地价格”。同样是出售土地,日本农民当然更愿意以 “转 用价格”而不是以 “农地价格”出售土地。有些农户以转用为 目的高价卖掉土地,再 以耕作为目的低价买进农地,导致农地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了农户购买农地、扩大农 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另外 《农地法》规定了租佃的上限,并且当佃租额超过收获产 品的一定比例时 (水田为25%以下,旱田为15%以下),承租者有权请求减少佃租额, 使得有些土地所有者宁愿撂荒土地,也不愿出租土地。为此,1970年政府对 《农地法》 进行第二次修改,通过进一步放宽土地租赁的限制,促进农地流转,废除租佃上限, 实施租佃 自由化。通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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