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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制度完善探析1513 有限公司清算制度完善探析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李宾 内容提要: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 本文结合我国有限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实务,着重从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备 案、注销登记资料、行政处罚方面,提出我国有限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构想。本文认为:清 算组成员应当增加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 以后的继承人、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清算组须制定议事规更lJ,议事规则包括规定清算组会议 的召集人、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的会期、清算组会议的表决程序、清算组认为需要在清算 组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事项,有限公司清算须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机关备案;有限公司注销 登记提供资料应当增加清算备案登记证明、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社 会保险办结证明;加强有限公司股东不办理公司清算受行政处罚力度,对有限公司解散,公 司股东未能办理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登记,禁止其再投资新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禁 止其出境,禁止其乘坐飞机在国内旅行,禁止其受聘担任其它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关键词:有限公司 清算制度完善 引盲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有限公司登记设立,同时,也有为数不少的有限公司解散。有限公司 解散以后,不依法进行清算,不办理注销登记,在我们的社会中普遍存在。有限公司解散不进行清 算,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失 衡。有限公司解散不进行清算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有限公司清算制度本身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之一。本文笔者结合参与的某电力有限公司、某煤矿合伙企业清算法律实务,着重从我国有限公 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备案、注销登记资料、行政处罚方面,提出我国 有限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构想,以促进该法律领域制度的更加完备.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 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 为和程序。① ① 苏小勇编著:《公司清算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38页。 】514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内蒙古)论文集 公司清算可以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 配给公司股东.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管理人对公司 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破产清 算始终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①非破产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 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化为破产清算。⑦ 二、公司清算法律规定的适用 目前,我国公司清算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本法,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为一体化的法律体系. (一)非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 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I(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 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 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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