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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ystemAndSociety {};IJ占轧金 213113年1己月(上) 论无效民事行为 李 璐 肖 娜 摘 要 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 效民事行为。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无效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 自由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9—0592(2010)12-003-02 我国学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通说定义为 “无效民无事行为是 (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指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 全部无效主要考虑的因素为不当条款的预防和对条款制作 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上日本和德国对其的定义则 人的制裁、归责:一部无效则主要 出于对契约 自由的尊重及规制 更宽泛 ,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前者指谁都可 以主张其无 的目的。。各国民法均承认此种分类,只是多侧重其一。如罗马 效 :后者指只有特定的人才能主张的无效。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 法有有效之部分不因无效之部分而受毁伤之原则;英美法以无效 括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此可见 原存之部分为条件,则全部无效,否则仅发生损害赔偿之问题;德 我国的民事行为分类与大陆法系总体而言是一致 的,只是我们在 国民法则以全部无效为原则,而仅一部无效为例外,然以选择债 无效民事行为上采用狭义观点即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可变更 务为内容之契约及依遗嘱之处分则采相反之原则:瑞士债务法第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单列。 20条 “契约之一部有无效之原因者,除可认可除去该部分其契约 一 、 这里我们需要区别几组概念 应不订立者外,惟其部分无效”;我国 《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如 (一)无效与不成立 l66条规定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 中一批标的 前者指外观上 已具备使行为成立之事实而因欠缺某些要件 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 致不发生效力;后者指组成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 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 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 (二)无效与不生效力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 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 无效指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不生效力则非永远不产生效 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 力,其已具备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具有生效的可能性,只 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 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 要具备相应条件即实际发生法律效果,正所谓 “万事俱备,只欠东 物解除”,即根据情况决定一部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再如当事人 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有 以下五种类 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则超过部分无效。这些都是一部无 型: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 效的示例 。 所附条件成就前;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4.需经批准 (三)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 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5.需以标的物 的 这是以行为的成立为界线的,行为成立之时就欠缺生效要件 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如行为标的有违公序 良俗而导致的无效;行 (三)无效与抗辩 为成立时尚未有无效之原因,仅于行为成立后效力发生前因欠缺 行为无效可对抗任何人,是广义抗辩权的一种,属永久性抗 生效要件乃致无效的为嗣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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