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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5000万股,向发起人XXXXX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国富投资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5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成立时,发起人XXXXX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290296263.31元按76.58%的折股比例认购22231万股;发起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以现金1828.29万元按按76.58%的折股比例认购1400万股;发起人唐山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805.25万元按按76.58%的折股比例认购617万股;发起人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以现金731.01万元按按76.58%的折股比例认购560万股;发起人国富投资公司以现金250.99万元按按76.58%的折股比例认购192万股。
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实施了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4年度末总股本3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公司发起人股东XXXXX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国富投资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总数增至30000万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五家发起人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4080万股对价,由五家发起人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2月7日实施完毕。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发起人XXXXX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30,491,008股,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持有14,515,200股,唐山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397,056股,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持有5,806,080股,国富投资公司持有1,990,656股。
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实施了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5年度末总股本4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发起人股东XXXXX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国富投资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总数增至33696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3913.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3913.6万股,未发行其它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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