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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中,我们应正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建立健全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与规范。为此,我们应引入诸如物权的保护方 法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无形财产的支配,利用关系的 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与规范有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并无本质的 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无形产权应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乃至于应允 许在一定条件下,物权法的具体规范得准用于无形产权。 各种权利制度的独立性是建立在权利对象的差异之上的。物权的对象是能 为人类控制、利用和支配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法律用语中的物指占 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导源于罗马法中“无 体物”的抽象物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概念性工具。 知识是人类积累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是有形的, 但却是无体的,其本质是形式,是人造的客观实在。精神性的东西也是一种物, 只是需要通过表现和转化。知识作为一种形式,必须借助物质实体得以表现。 物与知识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等共性。知识的物质性决定 了以其为对象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知识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 的价值走向和制度安排,即鼓励知识创造,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传承。 物权法之为私法已是共识。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与有形财产权没有差别, 也是属于民事权利即私法的范畴。权利设定上的程序性要求对权利的性质是没 有影响的,该要求与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要求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本质上都 是作为权利的公示方法,不能否定其私权的性质;知识产权中的行政管理机关 的作用与其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作用完全不同;围绕知识产权的 控制,归属和利用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 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体系各个分支中,唯作者权体系国家的 著作权包含了人格权,即著作人格权。概因该体系先后受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 1 想,先验唯心主义哲学和浪漫主义文学运动的影响的缘故。而版权体系国家中 与作品有关的人格权与其它人格权一样,由民事法律统一保护,而非知识产权 的特别保护。当今社会财富的形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财产以非物 质的形态呈现出来。并且民法中除人格权制度之外另设著作人格权制度,并非 表明二者性质上的差异,只是制度设计上的需要。两者均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对 象,且均有不可转让性,不可继承性和不可放弃性的特点,两种人格权的本质 是一致的。 绝对权是权利主体对其所有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分的权利。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因其有效性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知识 产权与物权被统称为具有专有性的“对世权”或排他性权利。承认物权和知识 产权是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对其排他性的限制,否则将导致 权利人滥用其权利,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因权利人可仅凭单方意思对特定物进行直接 的支配和管领,而不需要义务相对人的积极行为,义务相对人的义务一般表现 为消极的容忍或者不作为。 虽同为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有不同于物权的地方,如权利的对象或者标 的,权利的期限等。但是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特殊形态,物权,债权也分别 构成民事权利的特殊形态,它们共同构成了民事财产权,不应过多地强调知识 产权的特殊性,而忽略其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性。 我国民事纠纷具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不同 途径。物权的公示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而采取的制度,其源 于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产生必须经登记;商标权的产 生必须经注册,都是权利的公示。著作权本质上的非公示原则,是建立在著作 权制度的 “思想-表达二分法”及“独创性”理论基石之上的。从经济学的角 度看,权利公示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权利归属的明确,也要考虑效率和成本 的高低,在此意义上,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取得与行使方式是一致的。 国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 民事责任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为一般,无过错责 任为特殊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 责任原则,理由之一是行为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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