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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执行异议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 反法律规定,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即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民事强 制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救济制度乃至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在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规制民事执行权 的重要保障。一度,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执行救济制度是最为薄弱 的环节,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的单薄,成为我国 当前“执行乱”现象的诱因之一。因此,执行救济制度的重构引起了理论界和 司法实践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终于正式出台, 修正过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得到了重构和完善,在程序性执行救济方面,我国 正式建立了执行异议制度。由于专注于执行异议制度的研究不多,而它又具有 独特的制度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其列为中心议题,研究了执行异议 制度的基本理论,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立法,详细解读了我 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构成和程序,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构想。 在引言部分,通过简单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引出了本文的中 心议题——执行异议制度,应该说,执行异议制度的建立“注重遵循强制执行 制度的内在规律,发出了从制度上攻克‘执行难’的强烈信号”,消除了强制执 行权无限扩张而致滥用的隐患,从而显现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以廓清执行异议制度的外延内涵、划清执行异议的基本范畴为目的, 从执行异议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入手,区别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 议与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与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等相似、 易混淆概念之间的异同,使执行异议制度的概念在本文清晰可指。 第二章探讨了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执行异议制度的法理基 础、法律特征、功能价值与构建原则。其中,执行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从“无 救济则无权利”、权力制约理论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的:一方面通过赋予当事人和 案外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起救济的权利,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 执行裁判权的存在和形式,体现了执行权的制约,即“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应 该说,执行立法从由民事执行分权逐步走向救济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将我国执行 制度的实践和发展提高到了新的层面。另外,执行异议制度主要由权利保护性、 1 监督制约性、被动事后性、从属补充性四方面的法律特征,有救济、解纠、平 衡三方面的功能价值。在构建执行异议制度时,高效、便利和公正是我们的出 发点和根本原则。 第三章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的考证,分别介绍了 德国、日本、法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并通过它们各 自的制度构建总结了其共同的特点:在价值上追求民事执行救济权的实现、追 求公正与效益最佳结合、体现分权和制衡的法治理念;在制度建设上均结合各 自的法律体系及立法传统设计最适宜的制度,同时亦从立法体例和制度两方面 提出了对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全面的分析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首先以执行异议制度的适 用范围为题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制度的提出事由进行了全面分 析,其中对 7 种执行行为是否能成为执行异议事由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其次从 主体、提出、管辖、审查、复议五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执行异议的整个程序适用, 力争线条清晰地梳理出执行异议制度的脉络;最后对执行程序终结后违法执行 行为该如何救济问题作了交代。 第五章首先肯定了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规定,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是我国民事 执行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在对现行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积极的评价后,笔 者认为要建立起一套自成体系的权利救济系统并非一朝一夕可达成,还需要各 方的研究、实践和合作。最后,就我国今后的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 立法建议:一是异议的具体行为有待规定和细化;二是异议审查机构和异议诉 讼机构有待明确和规范;三是执行异议如何审查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操作规定; 四是将执行异议制度细化区分申请与声明异议制度并加以规范完善。 最后,笔者强调,对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正只是执行程序法律制度重构的一 个开端,但人们关于执行异议制度构建的很多理性问题诸如执行权性质、审执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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