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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资本弱化相对于传统的转让定价避税,是一种更为隐蔽、且被越来越多跨 国公司采用的避税方式。在现实经济中,尤其是在跨国投资中,纳税人可以通 过提高债务融资,降低股权融资的行为增加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减少其应税 所得,降低整个集团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税负。然而,这种行为会导致主权国 家税收的流失及其他负面影响。OECD 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本弱化税 制。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我国原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正常交易原则以及其他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规制 资本弱化行为,而资本弱化行为所引起的对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害不断增加。为 了应对这一现象,2007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对资本弱化作了相应的规定,对资本弱化行为进行特殊纳税调整。然 而由于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惯例,其中的关键术语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笔者在对 OECD 组织和西方各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总结出各国比较一致的经验,并在文章的最后制度设计部分针对我国的防范 资本弱化的法律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1,希望能为《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适用提供有益的思路。 本文以企业资本弱化行为和国家反避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研究主线,在学 习、总结和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法,研究和 探讨我国适用和完善资本弱化税制法规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全文共有四章组成:第 1 章首先对资本弱化的概念及其性质给出了法学的 解释,并通过对资本弱化背后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进行介 绍,得出负债融资有利于企业避税,增加企业集团整体价值的结论。这也正是 1 这里本文只是对我国的国际资本弱化进行规制,对于国内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在目前对于股权融资的偏 好以及国家对于股权融资政策的支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同时由于对于内资企业的资本弱 化并不牵涉到国家的税收主权以及税收利益的更多流失,对其进行研究和规制缺乏更多的现实意义,因 此这里笔者就不予研究了。 1 我国需要制定资本弱化税制,防止税收流失的原因所在。最后本章介绍了对资 本弱化规制的方法及该特殊纳税调整手段与其他特殊纳税调整手段的区别。 第 2 章分析了资本弱化行为在我国的现状,无论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 存在着日益严重的资本弱化趋势,过高的债权融资比率已经造成了巨额国家税 收的流失,以外资企业为实体的外债的涌入更是给我国经济的运行带来了很多 不良的后果,扰乱了金融市场,恶化了投资环境。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并 不完善,原有的法律不能承担重任,而新通过的法律缺乏经验解释,在实施中 也存在障碍。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也进一步地说明我国有必要积极地借鉴发达 国家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应的法规及配套措施。 第 3 章介绍了目前 OECD 国家解决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包括正常交易 法、固定债务/资产比率法,并对采取这两种方法的典型国家的做法进行了具 体介绍。出于对可行性和降低税务成本等多方面的考虑,固定/资本比率法是 得到众多国家推崇的一种方法,本部分也对该方法进行了重点介绍,并对各国 在应用该方法具体尺度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了第四部分的政策建议。 第 4 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46 条规定 的固定比例原则和第47 条规定了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前者 为主,后者作为前者的修正和补充而适用。在具体固定比例法的构建上,借款 企业与贷款企业应是关联企业,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关联 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标准;对债权性投资应当采取实质性判断的 方法;关于权益性投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报表的数据加以确定。关于二者的 比例问题,应采取从宽政策,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 :l 到 4 :l 之间为宜。 对于特殊行业和产业,如银行、保险公司采取特殊方式的处理等。同时随着经 济结构和立法者主导思想的变化,这一比例可以适当地调整。而考虑到安全港 本身的缺陷,应当允许纳税企业对其行为以“合理商业目的”进行抗辩。对于 资本弱化的税收调整应当将支付的利息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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