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民事责任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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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禁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基金业得以长远发展的基石。基金经理受托进行基金 理财业务,应当坚持忠诚守信,以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上。但 基金经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获悉基金管理人除内幕消息以 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个人证券投资交易,即利用基金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危 害了基金行业的信赖基础,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虽然唐 建、张野等人因老鼠仓行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也 正式将老鼠仓行为入罪刑法,但如何以追究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民事责任的方 式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律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对这个问题 的解答成了本篇论文写作的目的。因此,笔者结合了中外立法实践对基金经理 老鼠仓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防范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建议。 本文围绕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主要 集中回答了这几个问题: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界定;禁止基金经理老鼠仓行 为的法理基础及其民事责任性质;在明确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侵权责任后, 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防范、禁止基金经理老鼠 仓行为的制度提供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章,现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章,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界定。笔者通过分析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 一案,总结得出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两个方面的行为内容:一是利用职务便利 获知基金投资信息;二是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利用基金投资信息先于基金从事个 人证券交易。文章接着描述了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四个特征:非职务行为、 行为隐蔽性强、经济上是低风险投资行为和法律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通过 与内幕交易行为比较,从三个方面说明老鼠仓行为所利用的信息明显不同于内 幕消息。更进一步指出,由于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侧重点不同,内幕交易 行为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而老鼠仓行为是一种背信行为。 第二章,禁止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法理探讨。信赖义务包含忠实义务和 1 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是禁止利益冲突。基金经理虽然并非基金合同 构建的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但通过中外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指出,基金经理 的忠实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明显违背了忠实义务,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 第三章,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基金经理老鼠仓 行为是基金经理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积极获悉基金信息并进行个人证券交易的行 为,其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违背了法 律规定的禁止利益冲突原则。故本文认为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归责理论为过 错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存在老鼠仓行为、损害事实、基金经 理主观上存在过错和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四章,完善防范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制度的建议。防范、制止基金经理 老鼠仓行为不仅要在实体法上细化老鼠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还要在程 序法上予以配套,从而形成密实的权利保护网。在实体法上,本文建议应以细 化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方法来提高法律适用的可操作 性。同时,本文认为,老鼠仓行为的发生,与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失责有一定联 系,故提出建立内部行为准则和基金经理个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加强基金管 理人的监督责任。在程序法上,针对证券侵权诉讼中举证难、起诉难等特点, 本文强调了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必要性,认为这将有助于改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弱者地位。同时,为破解起诉难,本文建议在进行证券侵权诉讼立法时 应降低诉讼门槛,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最后,本文亦建议建 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诉讼担当制度以加大对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 力度。 关键词:基金经理;老鼠仓;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2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conflict o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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